保险合同

时间:2022-05-13 13:02:10 保险合同 我要投稿

保险合同范文汇编8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保险合同范文汇编8篇

保险合同 篇1

  第一章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第四章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第五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七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________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户数: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2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合同 篇3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内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为定额保单。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2.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3.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4.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

  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乙方为甲方收取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根据总公司、省公司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为30%。

  (二)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3)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按规定结算。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30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第十条代理合同的终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除应如数支付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貮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保险合同 篇4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末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下,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威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深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携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认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裁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保险合同 篇5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

  一、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

  ┏━━━━━━━━┯━━━┯━━━━━━━━━━━━━━━━━━━━━┓

  ┃ 投保人 │ │投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 附加医疗险 │ ┃

  ┠────────┼─────────────────────────┨

  ┃ 保险费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被保险人签章 ┃

  ┃说│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 │ ┃

  ┃ │ 情况栏内据实填写。 │ ┃

  ┃明│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 │ ┃

  ┃ │ 平安保险不慎。 │ 年 月 日 ┃

  ┗━┷━━━━━━━━━━━━━━━━━┷━━━━━━━━━━━━━━┛

  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

  ┃ 投保人 │ │ 承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附加医疗险金额 │ ┃

  ┠────────┼─────────────────────────┨

  ┃ 保险费率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仟元 元 角┃

  ┠────────┼─────────────────────────┨

  ┃ 保险费合计 │人民币(大写) ┃

  ┠────────┼─────────────────────────┨

  ┃│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 ┃

  ┃保险储金金额 ├─────────────────────────┨

  ┃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备│ │保险公司签章 ┃

  ┃注│ │ 年 月 日┃

  ┗━┷━━━━━━━━━━━━━━━━━┷━━━━━━━━━━━━━━┛

  签章: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程开始,直至该旅*程结束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报酬。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生效。

  十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作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把兄弟活塞11号厂房工程承包人给乙方施工,为了尽快地把该厂房按期、按质、按量顺利的完成,特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该厂房钢结构、土建、防雷承包给乙方施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元整。按图纸面积计算(。

  二、工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总工期 天,必须按甲方的工期进度计划完成,否则甲方有权辞退并不给乙方办理任何结算手续。

  三、付款方式:出基础付总价的.10%,钢结构进场付35%,墙体地坪结束后付25%;验收合格后付35%,余款5%一年后付清。

  四、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否则,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乙方一定要按图纸规范进行施工,把好质量关,并要为项目节约料、算好料、有意浪费材料的,按项目部处罚条例执行。

  五、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及目标

  1、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标准。

  2、杜绝伤亡事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安全,一切工伤事故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负。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望甲、乙双方相互遵守,签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8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第一条 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其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 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 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

  □(2)个人健康( );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 )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依据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

  第八条 保证与担保

  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

  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第九条 专属代理

  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与甲方竞争。

  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

  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十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代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条款可以进行变更。

  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行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

  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

  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担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

  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以上损失的,可以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不足部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应对在代理过程因本人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在代理过程因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甲乙双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附则

  乙方同意甲方制订关于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和有关寿险代理员管理的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订时,与甲方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乙方提供的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终止后,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行为的保证责任不当然解除。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亲笔签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单证票据保证金、《担保合同》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资格证书号: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展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有关保险代理保证合同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 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 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11._______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_______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 保证

  乙方请______________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___%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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