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时间:2022-05-22 15:01:12 保险合同 我要投稿

保险合同模板汇编十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险合同模板汇编十篇

保险合同 篇1

  1.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

保险合同 篇2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 告知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条款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XXX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XXX安排的旅___程开始,直至该旅___程结束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XXX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XXX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XXX安排的.旅___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___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____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____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报酬。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生效。

  十

  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4

  对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而言,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产品开发才是其健康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讲,产品开发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根本,也是业务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保险合同设计又是产品开发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本文分析了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中需要改进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创新方向。

  一、所需保障范围和条件可作为附属保单、批单分别加入

  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条款中都是采用附属保单的形式,即保障范围和条件是单独的,需要那一项就采用那一项,然后和其他的附属保单及一些专门的条件事项组成一个完整的保单。例如按照保险责任来分国分为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相对应的是美国采用基本附属保单(BasicForm)、责任范围广泛的附属保单(BroadForm)和特殊附属保单(SpecialForm)。早在美国使用标准火险单时期,就有数以百计与之相配套的附属保单和批单,以适应不同的保险财产特点和投保人的需要。不同的附属保单和批单在内容上都与标准火险单相衔接和配套,做到了保险合同格式标准化。例如,标准火险单、普通财产附属保单、预防通货膨胀批单与营业中断附属保单等都可以合用,避免了各种单证之间的内容重复。标准火险单不能单独使用,它必须加上适当的附属保单和批单。现代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分为单险种保单和一揽子保单两大类。商业一揽子保单包括共同的保单声明事项,条件事项、一份或多份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和适用的批单,以及补充的声明事项和条件事项。上述这些单证之间在内容上仍然相互衔接和配套,如包括建筑物和动产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作为承保的损失原因的特殊附属保单、地震附属保单、建筑商风险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建筑物和动产功能价值批单等内容。

  二、加快一揽子保单开发

  现代保险业务出现综合化趋势,一揽子保险单能承保不同可保利益的风险。一揽子保险单首先可以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全面的保障,其次避免了多份保险带来的巨大的重复成本,比如调查企业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周围的环境风险等等,再次可以给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长期的`友好的关系,对保险公司来说这么大的客户是很有吸引力的,并且有利于形成保险公司的品牌效应,通过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够让企业信赖自己的保险产品,让其愿意并且专一购买自己的产品,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揽子综合保险能够有较低的保费这是由于成本的降低同时能够平摊风险,使得整体的赔付率变化幅度不会很大,这也方便保险公司预期风险制定比较合理的保费但是与专业化的保单相比选择哪一种就要看消费者的偏好,倘若投保人并不需要那么多功能的保单,而只关注某一方面利益的保障,可能会更偏向与选择专一功能的保险,另外一揽子保险的保费总额很大,有时候超过企业或个人的承受能力所以,更偏好专一的保险而不是综合保险。。

  美国财产保险业的私人、商业汽车保险单、房主保险单、企业财产和责任综合保险单的优点可供我国财产保险开发车险、家庭财产险、企业财产险借鉴。其中私人汽车保险单业除了车损险和责任险,还包括医疗费用给付条款、未保险驾驶人条款,后两者是目前我国车险保单中空白的。美国的企业财产和责任综合险基本的保险责任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犯罪保险、锅炉和机器保险四大部分,除了劳工险、汽车保险、保证保险等特殊险种,其余的保险范围可以选择,即加上适当附属保单和批单。ISO设计的美国的房主保险单(HO1-8),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承包住宅、其他建筑物、动产、额外生活费用支出和房租收入损失;第二部分提供个人责任保险和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保险。

  三、扩大保障范围和增加通用条款

  以美国的火灾保险单附属保单为例。被保险人不愿意购买那些保额超过他们的建筑物市价的保险,而保险人担心道德和心理危险因素也不想承保这样保额的保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的商业财产险中有以下两种批单可以使用:建筑物功能价值批单(FunctionalBuildingValuationEndorsement)和动产功能价值批单(不包括存货)。这些批单规定损失理算以功能重置成本为基础。功能重置成本是指用相似的可以履行相同功能但不一定同受损的财产一样的财产来置换受损财产的成本。

  另外很多企业或组织的动产的价值特别是待售商品的价值会发生巨大的波动(或升或降)。由于普通的财产保险不能对波动的价值提供满意的保险,投保人或者超额投保支付了过多的保费或者就是不足额投保。申报价值附属保单和旺季保险限额批单提供了解决价值波动问题的方案。在申报价值附属保单(ValueReportingForm)中,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向保险人定期申报投保的营业性动产的价值。如果被保险人申报的价值准确和及时,即使损失发生时的价值大于上次申报给保险人的价值,保险人也会全额赔偿损失(受保额和免赔额限制)。旺季批单通常是在签发保单时附加上去的(也可能在保险期中间加上去),保费是在保额增加的时期按比例收取的。旺季批单适用于那些存货价值浮动有规律的小型企业。

  财产保险合同有一些国际通用条款,如代位求偿权条款、重复保险条款、争议处理条款等。除前述的共同保险条款之外还应增补如下几项通行条款:

  被保险人的定义条款。被保险人可以是指名的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指定被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为被保险人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在被保险人死亡、精神错乱或破产情况下保险人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接管人等属于法定代表。因此,这些条款很有必要。

  空房条款。当建筑物无人居住或未被占有连续超过一定天数后所发生的损失应予以除外不保。在这种情况下损失概率增加,部分损失容易成为全损。目前只有平安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中已把它列入责任免除。但这一除外责任同样适用于我国的企业财产保险。

  保护受押人权益条款。按照可保利益原则,受押人对抵押财产也有可保利益。受押人通常是向抵押人发放购置房地产的贷款,以房地产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品。一旦作为担保品的房地产遭受损失,受押人有可能得不到贷款的偿还。保护受押人权益的办法有多种,如由受押人购买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险;或由被保险人(抵押人)把保单转让给受押人等。在我国,针对个人购置商品住房,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抵押商品房保险和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险种。在抵押商品房保险中,受押人通过保单上的批注优先取得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险赔款权利。事实上,只要在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置这一条款或批单,就毋须单独开办这类抵押商品房保险。如今,企业通过向银行取得抵押贷款来购置房地产也是屡见不鲜的,比较可行的办法还是在条款或合同中设置与前述的标准抵押条款类似的条款或批单。

  估价条款。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的建筑物和动产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中的估价条款仍规定保险财产价值估价是以实际价值为基础,但也规定了一些例外,如损失2500美元以下的建筑物、已出售但尚未交货的存货。玻璃、装修。重要文件和记录等。

  鉴定(公估)条款。当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财产的估价或赔款金额发生争议时,就要使用鉴定(公估)条款。鉴定类似于仲裁程序,规定鉴定条款的目的是减少诉讼。

  四、建立类似ISO、AAIS的行业服务协会促进保单标准化

  我国财产产品开发的一个瓶颈就是缺乏准确、可分析的数据库。这和我国财产保险业起步较晚,重发展速度、保险费收入增加分不开的,财产保险费率厘定由于其标的风险程度的差异,风险分级对数据库的依赖性不言而喻。随着中国财产保险竞争格局的形成,任何一家公司市场份额都是有限,鉴于财产保险标的风险差异大,建立同业的费率厘定组织和保单设计协会无论从整合行业资源还是促进市场竞争和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都是很重要的。在这方面,美国财产保险公司联合建立费率厘定机构(ISO、AAIS),保险公司向费率厘定局提供损失统计数据做为费率厘定局制定纯保费和成本分析的基础,费率厘定局做出纯费率供报保险公司是用,同时提供的信度、风险分级、成本分摊供财险公司参考,大量原始数据的积累,使得精算预测准确性的提高。

保险合同 篇5

  对于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依合同无效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即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按照过错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相互赔偿;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采取追交财产的方式,即追交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方已经通过保险合同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保险价值以内部分仍然有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无效,是绝对无效;而保险合同失效则是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而非绝对无效,待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仍可恢复。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问题。但经济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本质的不同,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许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达到鼓励交易,减少财产损失和浪费的目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保险合同无效既可以是全部无效,也可以是部分无效。而对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也是有几种的,比如返还财产、如果造成损失的则赔偿损失。相信各位在阅读小编搜集的文章后,对如何处理保险合同无效已经有了深刻的理解。如果您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帮助您解决难题。

保险合同 篇6

  保险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用途_________________

  总吨位/马力/客位:________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尺寸:(总长)_________________

  船质结构: _________________

  (型宽)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航行区域: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_________________

  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

  费率:_____%

  总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合同 篇7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号:)持贵公司要求的必备文件,以委托人的名义前往贵公司代为办理上述申请合同解除事项。并郑重声明凡由本授权委托书引发的`法律纠纷与贵公司无关,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险合同 篇9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个人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使员工对公司有归属感,根据公司现阶段发展需求。双方本着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 养老保险的定义: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

  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 养老保险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养老保险金是由企业和员工

  个人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公司为了切实保障员工的养老权益,真正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公司决定为员工100%缴纳养老保险金。

  三、参加保险人员范围:

  1、在公司必须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岗位熟练工和技术工种人员;

  2、公司各中层骨干人员;

  3、公司确定为参保人员的`,但个人不愿意参保的,公司将与个人单独签订合同协议;保险金额须每年底一次性兑现给个人。

  4、详细参保情况见公司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

  四、本协议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协议生效 日至按照法律规定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交付期。被保险 人开始领取保险金至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五、员工应承担的责任:

  1、 员工因辞职或违反公司制度致使公司开除和辞退的公司自开除或辞退之日起停止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

  2、 员工未在公司服务满一年(含一年)提出辞职或因违规被公司开

  除和辞退的,公司将从员工工资中全额扣除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3、 员工未在公司服务满两年(含两年)提出辞职或因违规被公司开除和辞退的,公司将从员工工资中半额扣除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4、 员工在公司服务满三年(含三年)的公司将不再扣除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员工可依据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自由流通。

  六、本协议只约定公司为员工缴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险金,涉及 到保险金的领取和其它事项均与公司无关,员工与保险金发放机构一 旦发生争执或诉讼公司只负责协调和出具相应的证明。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生效日为协议签订日本协议 由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签订地点:

  山东华岳达铝业有限公司(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员工(签字):

  年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