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时间:2021-12-09 11:20:04 保险合同 我要投稿

【精华】保险合同范文集合八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保险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精华】保险合同范文集合八篇

保险合同 篇1

  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 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 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3、新农保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4、新农保养老金如何计发

  养老金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领取额,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 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5、离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怎么样参保缴费

  按照规定,新农保政策开始实施时,把60周岁以上的人称为“老人”,把年龄在46至59岁之间的人成为“中人”,把45周岁以下的人称为“新人”,对这三类人分别实行不同政策。新农保试点开始时,已满60周岁的,只要其子女参保,均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缴费,也可采取一次性补交保费的办法,最多不超过所差年限,地方财政补贴应同时到位。试点启动后,45周岁以下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能否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图书、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等。养老金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进行继承的。但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养老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养老保险金。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取得。继承养老保险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的。投保人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种是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亡的。我们知道,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限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交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因此子女有权利继承领取其父母的养老金。这里的养老金是作为父母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的。

  7、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8、农村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人员如何交纳保险费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在职人员一般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国家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所规定的办法是:交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的个人交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时,累计交费年限满 15 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交费年限不满 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次性支付给个人。

  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在交费单位所在地按规定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沙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

  9、变换工作时,农民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如何转移

  根据20xx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10、老农保缴费如何转成新农保

  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未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自新农保政策实施之日起均按本规定的缴费标准缴费,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新政策计发养老待遇。原缴费年限可与新政策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缴费金额低于现行缴费标准的,按现行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 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

保险合同 篇2

  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分期还款时,银行起诉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要求借款人还款、汽车经销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情况较多,银行能否将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一同起诉,对此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理解,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合并审理,认为应当先由银行起诉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让借款人还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不能时,由银行再行起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讨论稿第三十九条规定: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的,不得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显然不妥。

  (一)因为保证保险合同虽然具有独立性。

  其一,主要是讲合同独立存在,保险人承担责任的独立性,但因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保证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与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紧密相连的,保证保险合同是不能脱离借款合同独立存在的。故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合并审理是可行的,那种先将借款及保证合同审理,并执行不能时,再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利用自己的审判权将保险公司的责任变成了一种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责任,且比一般保证责任更轻的责任。

  其二,那种将借款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截然分开审理的做法,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显然也是不可取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若说保证保险为保证性质,因保证保险对保险人的承担责任约定不明,那么就应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既然保险人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当然可以一同起诉保证人、保险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保证人、保险人了。所以将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必然分开审理,显然是没有依据的,是法院没有依据地将保险公司责任滞后的职权主义的体现,这种职权主义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二)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三方尚有三方合作协议,将三方合作协议作为其合并审理的依据,并无不当。

  (三)把保证保险合同定为基础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讨论稿第三十八条),而截然分开审理的方法是不可取的,显然没有脱出保证法和票据法解释的窠臼,是一种法律上的模仿,这样只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使债权人一次审理可以解决的问题变成了两次审理和执行的问题。

  (四)最高法院20xx年8月29日作出的(1999)经终字第428号判决书中已予以了认定,认为合并审理并无不当。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因此第三十九条应修订为: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保证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保证人的应当准许;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而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合同及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准许。也就是说,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或将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作为其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均应准许。

  保证与担保是怎样的关系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如果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任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由债务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保证。如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两者均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此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

  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处理?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关于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问题,如何处理?

  一、保证方式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约定不明的担保。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其理解如下:

  一是保证人被诉时,保证人可委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是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为全部清偿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之责,因此其保证债务为附条件的债务,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诉追,并在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始能向保证人求偿。

  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但保证人须抛弃因“证讼”而消灭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果时再对保证人起诉。起初,该约定虽与“证讼”的效力相违背,但因其内容公平合理,大法官便默认其有效。到后来当事人虽没有这项特约,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明,亦推定其有此项特约。到优帝废除“证讼”更改债的效力的规定后,这种约定或推定的约定便更为合法了。上述三项措施,其实质是赋予保证人享有“顺序利益”或“后诉利益”,即债权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起诉,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可以向保证人起诉,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这便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根据这一改革,保证人的债务不再完全等同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了,从而使保证“真正取得了它现有的附加行为的特点”。

保险合同 篇3

  一、失业保险金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那些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愿意申领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超过60日未到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确定。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到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会保险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和相应的求职证明,同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按月发放。

  无工作单位参保,劳动者可以找当地的参保代理机构参保。

  综上所述,失业保险金必须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且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缴费要一定的期限后,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否则是达不到领取保险金的条件的。

保险合同 篇4

  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申请,同意按下列条件承保。

  no: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

  投保单号码被投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住所邮编投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姓名住所邮编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 所 受益份额* 如无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保险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项目(给付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交费期交费方式份数保险费加费保险费合计生存给付领取年龄领取方式特别约定 公司提示: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约定书共同构成。在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请按条款规定及时与我公司签单机构联系。签单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业务员:_____________(签字)

  出单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复核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单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合同 篇5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至身故。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xx年止。

  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

  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合同 篇6

  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原则:在保险人所在地履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以诉讼方式;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能。

  (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产生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增加的危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五)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六)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

  1.索赔 索赔权人:

  义务:时效,财产保险2年,人寿保险5年;

  2.保险理赔:10日内履行,60日内不能确定的先行支付;

  (三)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

  (四)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1.通知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

保险合同 篇7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xx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保险合同 篇8

  第一章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第四章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第五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

  │ 生长阶段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

  │ 返青至拔节期前 │ 保险金额×30% │

  ├─────────────┼──────────────┤

  │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 保险金额×40% │

  ├─────────────┼──────────────┤

  │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 保险金额×80% │

  ├─────────────┼──────────────┤

  │ 收获期 │ 保险金额×100% │

  └─────────────┴──────────────┘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七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________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户数:_________

  ┌────────────────────────────────┐

  │鉴于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作物保险基本险以及附│

  │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

  │照__作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 │

  │__作物的保险责任。 │

  ├───────┬────────────────────────┤

  │种植时间 │ 年 月 旬 │

  ├───────┼────────────────────────┤

  │ │ │

  │种植地点及方位├────────────────────────┤

  │ │ 东经:°′″--°′″;北纬:°′″--°′″ │

  ├───────┴────────────────────────┤

  │总保险面积(亩): │

  ├─┬──────┬──────┬─────┬────┬─────┤

  │基│保险产量 │约定单价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保险费 │

  │本│(千克/亩)│(元/千克)│(元/亩)│(%) │(元/亩)│

  │险├──────┼──────┼─────┼────┼─────┤

  │ │ │ │ │ │ │

  ├─┼──────┼──────┼─────┼────┼─────┤

  │附│ │ │ │ │ │

  │加├──────┼──────┼─────┼────┼─────┤

  │险│ │ │ │ │ │

  ├─┴──────┴──────┴─────┴────┴─────┤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

  ├────────────────────────────────┤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

  ├────────────────────────────────┤

  │保险责任期限: │

  ├────────────────────────────────┤

  │特别约定: │

  ├────────────────────────────────┤

  │被保险人地址: 保险公司(签章) │

  │ │

  │联系人: 地址: │

  ├────────────────────────────────┤

  │电话: 邮码: │

  │ │

  │邮政编码: 电话: │

  │ │

  │ 年 月 日 │

  └────────────────────────────────┘

  经(副)理:_________会计:_________复核:_________制单: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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