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时间:2021-12-24 11:18:39 保险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保险合同范文合集8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9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的保险合同范文合集8篇

保险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XXX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XXX安排的旅___程开始,直至该旅___程结束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XXX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XXX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XXX安排的旅___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___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____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____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报酬。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生效。

  十

  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2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 代理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 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 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附件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3

  原告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工作单位:xxxx,住址:xxxx。

  委托代理人xxx,女,xxx年xx月xx日,民族汉,委托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地址址:xxxx

  诉讼请求:

  原告于20xx年3月25日向被告人购买车险(被保险车辆为浙xxx,),保险期间从20xx年3月26日至20xx年3月25日,保险范围为???。原告于20xx年11月30日出险,与牌照为浙xxxxx的车辆发生碰撞,未造成人身伤害,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原告负全责,两车财产损失共计xxxxx元,原告于?月?日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被告于?月?日以“原告驾驶证过期”为理由拒赔,故原被告之间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原告主张被告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额赔付,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如下:

  1、被告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驾驶证过期’免于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该条款系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合同的格式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的无效。原告在购买前后,被告未就该保险条款对原告履行告知义务,原告也从未在保险格式合同上签名表示已获知了解该条款内容及含义,被告也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向原告告知该条款内容,也未尽任何提醒义务,因此,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2、原告人驾驶证有效期至20xx年9月,出险时间为20xx年11月,根据交通管理法规,超过有效期一年未重新注册换证的吊销驾驶资格,原告的驾驶证虽在形式上超过了有效期,但实质上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有效资格,且目前原告已经重新申领新证,交警部门确认的驾驶证有效期自20xx年9月8日起6年,可见交通管理部门已对原告出险时的驾驶资格予以确认。原告的驾驶资格,形式上已获得相关部门的'追认,同时在实质上又未增加保险人的赔付风险,因此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各项条件均未改变,被告仅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赔于法于理不合。

  3、根据现有关于交强险的规定,“驾驶证过期”不能作为拒赔的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2、保险合同原件;

  3、维修记录及清单;

  4、维修发票;

  5、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以上陈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1本(根据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清单)

  起诉人:

  XXXX年X月XX日

保险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期限届满前________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____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5

  编号: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

  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 ;

  4._____________________ ;

  5._____________________ ;

  6._____________________ ;

  7._____________________ ;

  8._____________________ ;

  9.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险单位):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向乙方所做业务客户诋毁、排斥乙方,给乙方造成工作不利,关系不畅,损坏代理人声誉的行为;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3.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5.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 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 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 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

  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险单后 日内或收入款项达到 万元××币时将所收

  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 。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乙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国家财政部、保监会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1._____________ % ;

  2._____________ % ;

  3._____________ % ;

  4._____________ % ;

  5._____________ % ;

  6._____________ % ;

  7._____________ % ;

  8._____________ % ;

  9._____________ % ;

  10._____________ % 。

  (二)手续费按月(季)结算,并于每月(季)初___天内将代理手续费以转帐方式付给乙方。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

  (3)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

  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规定交款日划缴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 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第十条代理合同的终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储金,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保险合同 篇6

  第一章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第四章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第五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

  │ 生长阶段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

  │ 返青至拔节期前 │ 保险金额×30% │

  ├─────────────┼──────────────┤

  │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 保险金额×40% │

  ├─────────────┼──────────────┤

  │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 保险金额×80% │

  ├─────────────┼──────────────┤

  │ 收获期 │ 保险金额×100% │

  └─────────────┴──────────────┘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七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________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户数:_________

  ┌────────────────────────────────┐

  │鉴于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作物保险基本险以及附│

  │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

  │照__作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 │

  │__作物的保险责任。 │

  ├───────┬────────────────────────┤

  │种植时间 │ 年 月 旬 │

  ├───────┼────────────────────────┤

  │ │ │

  │种植地点及方位├────────────────────────┤

  │ │ 东经:°′″--°′″;北纬:°′″--°′″ │

  ├───────┴────────────────────────┤

  │总保险面积(亩): │

  ├─┬──────┬──────┬─────┬────┬─────┤

  │基│保险产量 │约定单价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保险费 │

  │本│(千克/亩)│(元/千克)│(元/亩)│(%) │(元/亩)│

  │险├──────┼──────┼─────┼────┼─────┤

  │ │ │ │ │ │ │

  ├─┼──────┼──────┼─────┼────┼─────┤

  │附│ │ │ │ │ │

  │加├──────┼──────┼─────┼────┼─────┤

  │险│ │ │ │ │ │

  ├─┴──────┴──────┴─────┴────┴─────┤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

  ├────────────────────────────────┤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

  ├────────────────────────────────┤

  │保险责任期限: │

  ├────────────────────────────────┤

  │特别约定: │

  ├────────────────────────────────┤

  │被保险人地址: 保险公司(签章) │

  │ │

  │联系人: 地址: │

  ├────────────────────────────────┤

  │电话: 邮码: │

  │ │

  │邮政编码: 电话: │

  │ │

  │ 年 月 日 │

  └────────────────────────────────┘

  经(副)理:_________会计:_________复核:_________制单: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7

  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分期还款时,银行起诉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要求借款人还款、汽车经销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情况较多,银行能否将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一同起诉,对此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理解,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合并审理,认为应当先由银行起诉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让借款人还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不能时,由银行再行起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讨论稿第三十九条规定: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的,不得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显然不妥。

  (一)因为保证保险合同虽然具有独立性。

  其一,主要是讲合同独立存在,保险人承担责任的独立性,但因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保证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与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紧密相连的,保证保险合同是不能脱离借款合同独立存在的。故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合并审理是可行的,那种先将借款及保证合同审理,并执行不能时,再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利用自己的审判权将保险公司的责任变成了一种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责任,且比一般保证责任更轻的责任。

  其二,那种将借款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截然分开审理的做法,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显然也是不可取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若说保证保险为保证性质,因保证保险对保险人的承担责任约定不明,那么就应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既然保险人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当然可以一同起诉保证人、保险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保证人、保险人了。所以将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必然分开审理,显然是没有依据的,是法院没有依据地将保险公司责任滞后的职权主义的体现,这种职权主义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二)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三方尚有三方合作协议,将三方合作协议作为其合并审理的依据,并无不当。

  (三)把保证保险合同定为基础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讨论稿第三十八条),而截然分开审理的方法是不可取的,显然没有脱出保证法和票据法解释的窠臼,是一种法律上的模仿,这样只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使债权人一次审理可以解决的问题变成了两次审理和执行的问题。

  (四)最高法院20xx年8月29日作出的(1999)经终字第428号判决书中已予以了认定,认为合并审理并无不当。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因此第三十九条应修订为: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保证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保证人的应当准许;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而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合同及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准许。也就是说,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或将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作为其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均应准许。

  保证与担保是怎样的关系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如果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任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由债务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保证。如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两者均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此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

  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处理?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关于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问题,如何处理?

  一、保证方式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约定不明的担保。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其理解如下:

  一是保证人被诉时,保证人可委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是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为全部清偿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之责,因此其保证债务为附条件的债务,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诉追,并在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始能向保证人求偿。

  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但保证人须抛弃因“证讼”而消灭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果时再对保证人起诉。起初,该约定虽与“证讼”的效力相违背,但因其内容公平合理,大法官便默认其有效。到后来当事人虽没有这项特约,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明,亦推定其有此项特约。到优帝废除“证讼”更改债的效力的规定后,这种约定或推定的约定便更为合法了。上述三项措施,其实质是赋予保证人享有“顺序利益”或“后诉利益”,即债权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起诉,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可以向保证人起诉,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这便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根据这一改革,保证人的债务不再完全等同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了,从而使保证“真正取得了它现有的附加行为的特点”。

保险合同 篇8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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