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后律师感言

时间:2024-03-10 06:55:47 感言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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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后律师感言

  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我们时常会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这时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感言。那么好的感言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后律师感言,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人身损害赔偿案后律师感言

  20xx年5月11日上午,一年近古稀的老人带着一四十余岁精神委靡的中年男子共同走进了我的办公室,我一看此情形,心里就想,可能又是一身有冤屈、官司缠身、投诉无门需要律师帮助的穷苦人,于是我马上放下手头的工作,热情接待了他们。

  被上诉人杨社祥(一审、再审原告)在上诉人杨耀水(一审、再审被告)开办的花木厂从事劳务工作,20xx年4月16日在装卸木材时不慎从装载车上摔下,经诊治,右桡骨下端粉碎骨折,住院三个月,经鉴定伤残十级。后双方就损害赔偿费用协商未果,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告上法庭,后原告(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但因超过上诉期限,而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原审法院又进行了再审,现被告(上诉人)不服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老人一字一句艰难地向我讲述案情的始末,委屈地说:“当时我起诉4万多元,我是按实际损失,没多要一分,后经再审只判了两万多,我很是不服,但考虑到都是邻里就没再上诉,可现在却成了被告,我也要上诉......”

  听完老人的陈述,我对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我发现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个,一个是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也就是从住院治疗那天开始计算到哪一天止;二是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2元/天),还是农林牧渔业标准(50.89元/天),还是按再审法院参照济宁工资标准酌定(30元/天)。但本案也存在复杂性,那就是本案前后经过了三次伤残鉴定,级别都是十级,这就决定了误工费的计算时间是截至哪一次为准。

  在了解案情后,我就耐心地向老人及其儿子讲解了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老人因不懂法律而丧失上诉权显得委屈,又因误工费计算时间及标准的模糊感到无助。

  当谈到律师代理问题时,我才了解到老人家庭异常困难,根本负担不起律师代理费。老人及其儿子的事情任城区司法局的领导也了解,就给他办了法律援助,让其来找律师帮助,于是我就毅然接受了委托,决定无偿为其打官司。

  这个案子的时间非常紧张,5月14日上午就要开庭,前后时间只有两天半的时间,上午我送两当事人走后,下午就到法院查阅卷宗,晚上查看相关法律条款,准备应诉材料,经过我的充分准备,我明确了具体的办案思路和策略,心中有了胜算的九成把握。

  5月14日庭审中,对方代理人果然按照我预设的思路夸夸其谈,在我从容的回击下,其优势已荡然无存。庭审结束后,老人及其儿子握着我的手一直说:“李律师,你行,有水平,有能力”,我只是微笑应承着。在当事人签阅庭审笔录时,我下楼走了,刚到楼下就被老人追上,拉着一定要一块吃饭,但我还是拒绝了,匆匆地离开了法院。

  5月22日收到法院判决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我们胜诉了,正在我要给老人打电话时,老人却神奇地走进了我的办公室,这次脸上一扫过去的阴霖,换上了可鞠的笑容,拉着我的手“你真是好人,不抽我一根烟,不吃我一顿饭……”一通感激的话致使我半天插不上一句回应的话。不过老人的一句话却让我记忆犹新,“感谢李律师,也感谢司法局的法律援助制度,没有法律援助,我也找不到你呀!”多么朴实的一句话啊,但它也折射出这些弱势群体的苦衷啊,因为没有金钱请不到律师,致使打不起官司,合法的权益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老人走后,我想了很多,我们做律师的一定要尽心尽力地帮助他们,现实中有太多的律师把金钱看的太重,似乎自己的价值就在于金钱的体现,金钱越多价值也越高,其实不然,看我们的当事人,他们的微笑,他们的感谢才是你价值的真正体现。

  6月8日我出差回来,一跨进办公室,一个红红的锦旗就映入我的眼帘,“严肃法律代理,职业道德高尚”赠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李军超律师,落款杨社祥。当时我莫名有点激动,这就是我们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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