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14 10:30:26 工作报告 我要投稿

法律工作报告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律工作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工作报告

法律工作报告1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的安排,前段时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对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其间,实地察看了市看守所、市人民检察院教育警示基地、综合服务大厅,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召开了由市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检察院有关科室负责人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了对法律监督工作的建议意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应有作用。

  (一)强化对刑事法律监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市人民检察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断强化刑事立案、批捕、侦查监督,有效防止和纠正了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并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防止了错捕错诉、漏捕漏诉等现象发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经调查了解,xx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共依法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13件,监督撤销不应当立案的案件3件;依法审查提请逮捕案件426件656人,移送起诉案件1241件1773人;对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批准逮捕50人、不起诉2人,监督公安机关撤回提请逮捕16人、撤回移送起诉12人;对应该批捕、起诉而未提请批捕和起诉的,依法追捕23人、追诉13人。

  (二)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办和监督力度,维护社会正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渎职侵权犯罪情况,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完善群众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反馈机制,严肃查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案件,通过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xx年以来,共计查办渎职侵权案件7件10人,捍卫了法律尊严,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加强对审判活动、行政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通过提出抗诉、发检察建议等形式,纠正判决、裁定不当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xx年以来,共审查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1138件1580人,对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失当的案件,提起刑事抗诉2件9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6人,全部被法院再审改判;审查群众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116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28件,其中改判11件,调解结案4件;对不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113件申诉案件,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使上访人息诉服判,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司法权威。

  (四)加强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监督,充分保障人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和市看守所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xx年以来,共进行各项检察监督123次,发现不当情形提出口头建议23次、书面建议8份,依法纠正脱管漏管罪犯6人,其中重新收监2人;加大对在押人犯重新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监督立案2件,维护了正常的监管秩序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监督职能作用,保持了看守所连续25年无超期羁押记录;在全省率先开展了侦监、监所工作联动信息共享机制试点工作,提高了对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五)完善工作机制,增强法律监督效能。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先后同市公安局会签了《关于加强对刑事拘留案件的监督意见》,与市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审判及其检察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与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建立民行检察法律援助机制的实施意见》,与盐务部门会签了《关于盐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与全市12个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了加强法律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工作中严把受案关、阅卷审查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关、证据复核完善关,在各业务部门建立了符合工作特点的办案流程和制度,灵活运用“三个结合”(纠正违法与检察建议相结合,事中、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进行监督,增强了法律监督效能。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市人民检察院将法律监督纳入综合业务考评和案件质量考核标准中,定期开展法律监督案件总结分析活动,对法律监督效果、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引导干警把“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监督原则自觉融入具体的办案实践,促进了干警法律监督意识的逐步强化和提高。结合实际广泛开展业务研讨、办案交流和多种形式的“大练兵、大比武”活动,提高了检察人员善于监督、准确监督的能力,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明显提升。

  二、存在的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在充分肯定成效的同时,对照新形势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检察人员执法观念还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存在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现象;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监督力度还不够大;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监督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年轻干警诉讼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单位对检察院的监督意见不够重视,回复不及时。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为了进一步促进法律监督工作,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建议市人民检察院今后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增强法律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检察院肩负着打击惩处犯罪、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维护党的领导,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充分认识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提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国家法律全面、正确实施。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要坚持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在全面加强法律监督的同时,重点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尤其是要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发挥好法律监督在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信心。要不断强化对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既要有诉必理,有案必办,又要加快办案进度,增强办案效果。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法律监督实效。要不断完善办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完善与公安、法院和有关执法单位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机制,使监督工作更加顺畅、有序、有力。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容易出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的关键环节,努力探索更为有效的监督方式和措施,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要重视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推动法律监督标准、监督办法的不断完善,推动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断提高。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检察人员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要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的自觉性。要构建科学的绩效考证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律监督队伍,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律工作报告2

  在总公司的支持帮助和分公司总经理室的正确领导下,20xx年,XX分公司的法律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公司品牌形象,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针对法律工作过程中暴露出公司在业务流程制定及执行方面的问题,制定了积极应对措施,并坚决整改,切实防范和化解了风险。

  现就XX分公司法律工作开展情况做一简要总结:

  一、20xx年法律工作成果及存在的问题

  20xx年,XX分公司法律工作采用事前积极预防与事后坚决整改相结合的方针,除完成制定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指导处理诉讼仲裁案件、审核合同协议、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培训等常规工作外,还积极参与了物品采购及装修招标、审核疑难拒付案件、调查处理信访案件等工作。

  (一)20xx年法律工作总体情况

  1.做好服务、提供支持。就分公司各部门、各机构提出的涉及保全、投诉、理赔、人事、房产等问题,风险管控部及时进行解答,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同时就个案暴露的问题提出完善业务流程、修订规章制度的建议,切实为各部门、各机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防范诉讼风险。

  2.及时应对、解决问题。对于监管部门、总公司交办的工作,以及分公司、各机构发生的问题,风险管控部立即进行研讨分析,能够立即处理的,积极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坚决落实;情况紧急的,第一时间派人员赶赴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想方设法及时解决实质问题,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树立公司良好形象,避免、减少公司损失。

  3.加强沟通、总分合力。对于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总公司法律部汇报,并得到了法律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如:在处理一起退保案时,因需要向法院提交某险种相关备案资料,特向总公司法律部及产品开发部提出申请,并得到了总公司的大力协助。总分合力、及时沟通的案件处理模式对分公司有效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积极应诉、提升能力。对于重大、典型案件,风险管控部积极派员出庭应诉,降低了案件处理成本、优化了案件处理效果、增进了与法官的沟通。对于多发性案件及时总结分析,有效指导其他机构应对类似案件。另外,还与省内著名保险法学专家建立联系,就重大案件或疑难问题向其咨询,并及时了解法院审判标准等信息,提升了自身案件处理能力,促进了案件纠纷的有效解决。

  5.部门协调、严控风险。分公司及各机构遇到拟对外签订合同等情况,存在用印内容的时候,需法律岗人员审核,并在用印前经风险管控部签字确认,严防法律风险。同时,风险管控部在接到涉及拒付的投诉或诉讼案件后,会及时与分公司理赔负责人沟通,如果拒付理由不充分,则协调理赔部门及时给付保险金,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降低诉讼成本。

  6.督促整改、确保落实。在案件处理、合同审核、审计检查等过程中,发现公司在内部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制定及执行方面存在问题时,及时与分公司相关部门沟通,制定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跟踪、督促相关部门及机构。如对拒付通知书送达、保费业务结算专用章保管使用情况进行规范,堵塞经营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等。

  7.加强培训、增强意识。通过晨会、视频会以及对各层级员工和营销员培训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宣导工作。同时,公司成立法律工作小组,以《保险法》为基础,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真实案例等形式定期下发《法律讲座》,将常见的保险合同纠纷从理论、实践和法院观点等三方面进行分析,营造学习法律的良好氛围,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

  8.摆正心态、正视问题。20xx年,分公司新发案件数量同比增长34.5%,在分公司法律岗的积极努力下,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9万元。分公司积极宣导并要求各机构摆正心态,正视存在的问题,发生案件不瞒报、不漏报,努力促进案件的顺利解决,并从中发现问题、总结教训,防范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同时,理顺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为业务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9.细化流程、强化执行。根据总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就案件管理工作下发具体实施要求,并以文件、邮件、会议、电话等方式对各机构进行宣导,使案件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同时,要求机构风控专员加强与本单位相关部门及外聘律师之间的沟通,做好案件报送工作,如有问题第一时间与分公司法律岗人员联系,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10.加强外联、改善环境。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诉讼案件、治理商业贿赂、案件责任追究等季度、年度及专项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法律工作情况。同时,积极参与法院及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研讨,加强与司法机关及监管部门的联系,并反映公司存在的实际问题,并就行业焦点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努力为公司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20xx年法律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1.人员配备方面。目前除处理诉讼案件、进行合同审核和法律培训等法律工作外,法律岗人员还参与审计、合规检查等工作,就发现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提出制度修订和流程完善的建议,防范化解风险。但与此同时,由于法律岗人员配备有限,而公司法律工作内容逐渐增多、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使得案件处置、合同审核等紧急事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法律工作开展受到了一定限制。

  2.工作内容方面。目前法律岗人员更多是处理事务性工作,但在一些方面做得还不够,法律工作的'重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如:就各机构发生的案件填写登记表及季度汇总表报总公司;向监管机构报送季度司法案件、诉讼案件、治理商业贿赂、案件责任追究等报告报表;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建议,以及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提供法律支持等。

  3.司法环境方面。这一情况以XX省尤为明显。分公司在与法官沟通中发现,法官对保险行业存在先入为主偏见的现象普遍存在;部分法官对新《保险法》相关规定理解不透彻,使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时有出现;部分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时更多从政治因素或自身考核等因素出发,并未严格依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因此,进一步加强与法官的沟通,引导其正确认识保险行业,争取公平、公正的审判环境尤为重要。其中,加强与同业的联系,就行业关心的重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积极以各种方式向法院、监管部门反映,是改善司法环境的重要途径。如前期,XX高院下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分公司及同业都积极提出可行意见,反映保险公司的需求。

  二、20xx年法律工作的思路

  (一)加快实现法律工作转型

  20xx年,XX分公司将根据总公司风控序列人员配置标准,充实人员配备。法律岗人员除进行案件管理、合同审核、法律培训、提供咨询等工作外,还将重点对审计、合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支持,为及时整改、落实提供保障,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同时,继续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积极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可行建议。

  (二)加大法律培训力度

  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员工及营销员队伍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合规意识,消除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的隐患。通过对员工的法律培训,使其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以及违法违规的后果,促使其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通过对营销员的法律培训,增强其主动合规展业的意识,防范销售误导风险,减少后期投诉及诉讼纠纷。

  (三)加强合同管理工作

  合法有效、公平合理的合同,既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实现交易目的,又可事前防范法律风险,提升管理水平,创造更大效益。XX分公司将结合前期在诉讼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根据总公司拟下发的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三、对公司全系统法律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在XX分公司前期法律工作中,总公司法律部给予很大支持,对及时有效处理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分公司法律岗工作人员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判断、做出决定时,往往还是依靠经验进行主观判断,难免因自身知识储备不足、缺乏经验或其他因素影响形成错误判断和决定。希望总公司制定具体流程对各项法律工作进行具体规范,使法律岗人员有据可依,同时进一步加强培训,提升法律岗人员的工作水平,并就个案处理对分公司进行针对性指导。

  另外,建议总公司搭建典型案件分享平台,对于分公司发生的重大、疑难、典型案件,希望总公司利用《法律信息动态》、邮件、MSN等方式开展交流,从理论争议、案件事实、公司流程、存在问题、法官态度、审判标准、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分享分公司的成功处理经验,以便其他分公司参考借鉴。

  同时,还建议总公司制定具体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工作流程。目前,除理赔案件可在系统中支付外(仅限于保险金额内的款项),其他情况则无具体操作流程,只能就个案逐级请示签报处理,无法在法律文书要求的期间内执行完毕,存在一定的赔偿和处罚风险。公司可以进一步梳理各类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流程,简化执行工作程序,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时履行。

法律工作报告3

  20xx年12月,我市成立了“xx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聘请了5名资深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团成立后,在协助市政府做好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和论证,参与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合同审核等方面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存在的价值和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通过参加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对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同时,组织专家、职业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就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从源头上把好法律关,保证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二)审核把关政府规范性文件。顾问团协助政府法制办,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同时,为政府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意见。截至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团参与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xx 份,为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和辅助作用。

  (三)参与信访案件处理。顾问团参与处理政府涉法事务,以及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了政府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同时,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上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我市信访局目前实行律师信访值班制度,让专业律师与群众面对面,帮助群众解决法律方面的困惑和问题,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维护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四)就行政复议等案件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政府法制办每年需要办理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还要涉及部分行政赔偿案件。在办理某些重大案件时,需要具备相当专业的法律知识,政府法制办将法律顾问召集到一起,就案件处理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确保案件处理决定合法、公平、公正。

  二、困难和问题

  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定位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往往非常重大,非常复杂,而且非常紧急。但是,由于时间原因,有的重大决策顾问前期没有介入,不了解情况,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审查证据,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这种法律顾问工作严重后置化的顾问方式,阻碍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完善。

  (二)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个时期以来,由于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自身不断发生变化,又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调整,致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弱化,加上一些顾问团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对政府的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缺乏积极的参与,知识积极的提供意见和建议。同时,由于法律顾问自身职业原因,出于职业收入考虑,“诉讼型”顾问职能相对强一些。这样的情况,导致法律顾问部分职能弱化,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长效机制不够健全。从20xx年到现在已有7年时间,在这7年时间里,我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连续性不够强。由于激励机制等多种因素,法律顾团成员工作主动性下降,导致部分工作职能出现弱化趋势。虽然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在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我们必须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建议

  (一)关于工作定位问题。为我市各级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当把握宏观,搞好服务定位,突出服务重点,注重质量和实效,为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我们认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论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市政府担负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责任,这些政府项目投资大,投资周期长,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且往往关系到百姓的基本利益。因此,政府项目的法律问题尤为重要。法律顾问可以作为项目的专项顾问,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进行论证,设计法律框架。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协调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及决策过程,保障项目的依法进行以及政府资金的安全。?

  2、协助市政府预防及处理各种纠纷。市政府作为一个主体,同社会其他主体发生经济往来及其它民事法律关系是难免的。近年来,以政府为一方主体的经济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例如房屋租赁、房屋拆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问题,以及经济纠纷等较为频繁。而且,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政府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时有发生。政府作为案件的一方主体,在案件起诉前解决的可能性很大,但是,由于政府长期以来缺乏这方面的专业 人员,诉前调解工作十分滞后。政府法律顾问的介入,可以大大减少政府成为诉讼主体的几率,既解决了矛盾和问题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关于工作潜力发挥问题。

  首先,要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遇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很多是法律、政策及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遇到最多的问题可能就是政策的适用问题。法律顾问要熟悉政策,并对政策合法性的适用后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做出判断,及时给政府提供风险提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是做好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要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经协商后用契约条款固定,法律顾问则由政府聘请,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再次,要建立激励机制。由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建议政府建立相关的激励政策和措施,激发其工作积极性,确保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潜力,推动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问题

  1、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资格审查制度。应当从制度上明确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我们认为,理想的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组成应该是以公职律师为主体,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非公职律师)为辅。公职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是政府工作性质所决定,因为公职律师自身一般就是或者曾经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成员,相对一般执业律师熟悉政府工作的操作程序,能准确把握政府工作的着力点,容易通过法律方式把政府的工作意图准确地予以体现,能较好体现法律顾问的参与性、参谋性和顾问性。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是利用他们精深的法学理论,着重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与补充建议。一般执业律师则通过他们的诉讼经验丰富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服务手段。具体条件是具备懂法律、热爱政治活动、懂市场经济、懂私权需求的基本素质,还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一律不得有不良执业记录等等。

  2、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一是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设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内,在市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二是明确、强化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顾问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纪律要求、责任追究等,进一步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提高法律顾问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效能。

  3、健全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中长期工作计划和目标中,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定期对有关负责同志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计入年终考核评价成绩,作为干部晋升、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法律工作报告4

  法律部门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完成公司各项法律工作任务,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为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做好公司涉讼案件工作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工作。20xx年度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完成情况及20xx年工作安排

  一、争创驰名商标工作。

  驰名商标对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经济价值不言而喻,公司领导一向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在公司领导的积极争取下,我公司“瑞泽”商标被×××政府列为20xx年度申报国家驰名商标之一。此项工作也成为我部门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我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工商局的指导和要求,在近两年不断积累材料的基础上,又历经四个月时间准备相关数字资料、图片资料、文字资料、包括认定申请材料、企业情况介绍、分子公司情况、主要产品介绍、质量管理情况、三年的国内国际销售材料、三年的财务数字及纳税证明、三年的广告宣传材料、客户信息反馈、售后服务情况、商标寓意和注册情况、商标使用和印刷材料、商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侵权材料、企业获奖材料、行业推荐材料、政府推荐材料及其它相关工作。在准备材料过程中,得到公司市场部、项目部、财务部、销售部、外贸、质检、行政等部门的大力配合。目前,500页的申报材料已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计划20xx年同市工商局经办领导协调好此项工作,争取在20xx年能够得到认定。

  二、做好各案件诉讼阶段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一,清理拖欠货款案件,由于近几年业务人员在外签订合同和业务往来的履行协议过程中,增强了法律意识和处理业务的能力,避免了大量拖欠问题的发生。但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不良行为的影响和贸易风险无时不在,个别欠款案件时有发生,目前,共起诉和申请仲裁的欠款客户xxxx,涉案金额4xxxx万元,按照法院的诉讼程序做好起诉、送达、调查、开庭、执行等各阶段的证锯搜集、提供、应诉、协助等项工作。第二,劳动争议案件,一是刘恩宽劳动争议案,10月份开庭,20xx年1月14日在市中院开庭,现尚未判决;二是十名职工的劳动争议案,双方在政府部门的干预下达成调解协议。另外,又有2xxxx职工到法院起诉,诉讼理由是要求给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我们积极准备相关证据、进行答辩,已于1月16日和17日开庭。第三,农民药害索赔案件,建三江农垦法庭审理的田归农药害案件,诉讼标的为1xxxx余元,经我们的大量工作,经法院两审已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农民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取得了胜诉,避免了经济损失。200

  6年,继续做好对诉讼和执行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及时提供,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公司非诉讼法律工作,为公司经济发展服务。

  第一,做好打假维权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针对部分农药厂 家不正当竞争、侵犯名称权、商标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协调、举报,尤其是做好打击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做好领导决策和相关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在公司对外签订重大投资合同和技术合作协议过程中,做好合同的审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供领导决策时参考。为销售员在业务过程中需要办理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行为提供法律指导,包括各个必须程序及在各个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提供各种所需法律材料等,避免经营风险。为业务员所需签订的分装协议及其他各种合作协议提供法律指导及样本。

  第三,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公司外签合同的审查管理工作。对各部门拿来审查的每一份合同认真进行审核,将公司的风险降到最低,认真讲解修改意见,增强相关人员的合同意识和签订合同的水平。根据各部门需要,提供相应的合同文本。同时做好每年销售合同的全面审查工作;做好“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年度审验考核相关工作,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公司连续多年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20xx年继续做好国家重守企业的年报工作。第四,处理行政处罚案件。对有关行政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根据实际,进行协调处理,力求将公司的损失降到最小。

  四、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在企业发展中的 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地体现出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对企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商标工作方面:今年共有xxxx商标获得商标注册证,新申请商标注册xxxx;根据需要随时办理商标查询,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及经济损失;同时核查市场部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等宣传材料中关于商标的说明及使用方法是否符合规定,防止违法违规情况的出现。在专利工作方面,今年共办理已10项授权专利的年度维持手续;共有xxxx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取得专利证书。甲氰菊酯与炔螨特复配混剂专利申请,因为有在先权,完全在人家的保护范围之内。经一审通知书答辩,被专利局驳回。新办理专利申请1项,丁烯氟虫腈国际专利申请已进入国家阶段。同时,及时做好未授权专利申请的两审答辩工作、分案工作及相关后续工作。

  五、结合工作实践学习法律法规和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我们始终把进行理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作为我们做好工作的重 要前提。只有不断地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才能做好各自的法律事务工作。对销售业务人员主要针对业务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普法教育,我们部门还利用审查设备、开发、市场等相关业务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时,针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予以宣传和讲解,为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理合法处理业务的能力,为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规避法律风险做出我们的努力。 作为服务部门,我们一切工作的开展以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运用法律知识,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规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法律工作报告5

  一、服务模式及主要就工作

  贵公司作为一家集人才培养、生产专业氟碳保温系统和仿仿照铝板、仿不锈钢、防火涂料的专业知识生产和施工涂料的企业,涉及到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法律环境问题也更加复杂。本所担任兼任贵公司法律顾问后,业务范围结合贵公司在业务中面临的大量、复杂相关法律事务等实际情况,由梅峻岭律师及王艳和闫兵律师助理四人组成了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该团队由梅峻岭律师负责,通过“专人负责、团体配合”的服务模式,为贵公司提供法律相关服务。通过一段时间的摸索,该律师顾问团队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产生的工作机制。在工作过程中,团队成员就贵公司重大法律咨询议案和服务项目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送交或问题解决办法均上报律师顾问团队,团队负责人梅律师根据情况召集不同层次的会议对意见书或方案进行专题研究,以确保司法意见的准确、可行。

  该律师顾问团队自创建以来,严格按照本所党务法律顾问党务工作规则,认真履行各项职责,通过调查研究、参加会议、参与谈判、个案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开展了法律顾问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参见如下表所示。

  综观一年以来的法律顾问工作,在贵公司目前的信任和支持下,本所根据贵公司的需要,及时、认真地向贵公司提供了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我们为已展开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略感欣慰的同时也意识到,我们双方很大的.合作还存在很大的大幅提升空间。如:

  上才一年度我们第五届双方的联系不够紧密,沟通不及时,没有做好反馈其他工作。尤其是近期发生的×××有限公司诉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暴露出本所与贵公司

  沟通欠缺,协议书未及时发现合同中的法律系统风险,而贵公司在产品出现质量瑕疵问题时的大意也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这些问题只要及时沟通,本所便可为贵公司制定相应对策,上述纠纷也许仍会发生,但不至于如此被动,而贵公司退场的获颁损失也可获得补偿。

  三、下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的设想

  在总结成功经验、认真思考不足的基础上,我们对下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设想:

  1、如何在新的环境下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组织模式和治理结构,并运行机制日益完善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是贵公司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是我们可以进一步合作的专业领域之一。

  2、围绕贵公司一年度经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相关法律服务教育工作,协助贵公司的业务扩大,充分发挥法律顾问调节作用的参谋作用。

  3、为加强贵公司管理层的法律自律性,向贵提供支持公司提供专门的公司法、合同法等方面的技术培训。

  展望新的开始,我们珍惜珍惜为贵公司服务的良机。为持续、公司目前全方位地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承诺,将继续模式奉行团队资源共享的服务模式,操守专业、高效、低成本优质的服务理念和高度的敬业精神,以质量和质量信誉促的职业宗旨,与贵公司一起努力,共同发展。

法律工作报告6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

  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

  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

  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

  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法律工作报告7

  ×××有限公司:

  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很荣幸地受贵公司聘请担任法律顾问,自20xx年7月22日起至20xx年7月22日止为贵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的大力支持下,本所依据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与贵公司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为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现就上年度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向贵公司汇报如下:

  一、服务模式及主要工作

  贵公司作为一家集科研、生产专业氟碳保温系统和仿铝板、仿不锈钢、防火涂料的专业生产和施工的企业,涉及到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法律问题也更加复杂。本所担任贵公司法律顾问后,结合贵公司在业务中面临的大量、复杂相关法律事务等实际情况,由梅峻岭律师及王艳和闫兵律师助理四人组成了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该团队由梅峻岭律师负责,通过“专人负责、团体配合”的服务模式,为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一段时间的摸索,该律师顾问团队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工作机制。在工作过程中,团队成员就贵公司重大法律咨询议案和服务项目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问题解决方案均上报律师顾问团队,团队负责人梅峻岭律师根据情况召集不同层次的会议对意见书或方案进行专题研究,以确保法律意见的准确、可行。

  该律师顾问团队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本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认真履行各项职责,通过调查研究、参加会议、参与谈判、个案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开展了法律顾问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参见附表。

  综观一年以来的法律顾问工作,在贵公司的信任和支持下,本所根据贵公司的需要,及时、认真地向贵公司提供了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我们为已展开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略感欣慰的同时也意识到,我们双方的合作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如:

  上一年度我们双方的联系不够紧密,沟通不及时,没有做好反馈工作。尤其是近期发生的×××有限公司诉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暴露出本所与贵公司

  沟通欠缺,未及时发现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而贵公司在产品出现质量瑕疵问题时的大意也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这些问题只要及时沟通,本所便可为贵公司制定相应对策,上述纠纷也许仍会发生,但不至于如此被动,而贵公司退场的损失也可获得补偿。

  三、下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的设想

  在总结成功经验、反思不足的基础上,我们对下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设想:

  1、如何在新的环境下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组织模式和治理结构,并不断完善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是贵公司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是我们可以进一步合作的领域之一。

  2、围绕贵公司下一年度经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协助贵公司的业务拓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作用。

  3、为加强贵公司管理层的法律风险意识,向贵公司提供专门的公司法、合同法等方面的培训。

  展望新的开始,我们珍惜为贵公司服务的机会。为持续、全面地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承诺,将继续奉行团队协作的服务模式,操守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和高度的敬业精神,以质量和信誉促发展的职业宗旨,与贵公司一起努力,共同发展。

法律工作报告8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xx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作出了《关于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情况的审议意见》(仑人办〔20xx〕33号文件)。我院按照《审议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了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

  近年来,我院在诉讼活动和具体案件审理中,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在不断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诉讼活动中的某些环节或者个别案件的承办法官,接受监督的意识仍然不强,在去年我院的工作自查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座谈调研中,也发现了个别干警对接受检察监督工作认识模糊、意识薄弱、工作抵触等问题。为此,根据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进一步增强被监督部门自觉接受检察院法律监督意识”的审议意见要求,我院着重强化了两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切司法、执法人员都应忠于宪法、服从法律。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主动自觉地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二是强化学习和教育。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后,我院院党组在去年10月上旬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研究了加强审判监督的各项工作,并要求分管院长专门召集分管庭室特别是审监庭、刑庭等职能部门全体法官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克服思想认识偏差,强化接受监督意识,坚决摈弃错误观念,正确处理好法律监督和审判工作的关系。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的法律监督,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言,既是监督,也是支持,更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也只有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主动协调,多交换意见,相互支持与配合,才能更好地处理好司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公正地审理好各类案件。

  二、坚持司法原则,进一步提升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审判质量

  去年审议工作开展以来,我院进一步加强了对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共受理了检察院抗诉案件7件,其中民事案件6件,刑事案件1件,已办结民事案件4件,2件维持原判,2件依法作了改判,目前该4件案件因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已进入二审程序,检察院抗诉的1件刑事案件二审也正在审理当中。为确保抗诉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我院主要做到:一是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对于抗诉案件,我院严格把握程序适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关,坚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该改判的坚决改判,不该改判的依法予以维持。在已办结4件案件中,申诉人周杰与俞祖浩、徐丽平民间借货纠纷案,原审承办人对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我院依法作了改判;申诉人胡孟伟与励开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也部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作了部分改判。同时,对于申诉人潘贤夫、唐永兴诉小港街道兴岙村经济合作社给付人口股、农龄股股权纠纷的两件案件,经再审,我院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社“资产量化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社员和合作社之间的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依法维持了原审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二是进一步强化审理规范。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理中,我院与区检察院在案卷移交、抗诉书送达、开庭前期准备等环节作了具体规范,确保抗诉案件的审理进度,提高办案效率。针对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以及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在法院调查与辩论阶段,着重解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集中力量化解主要矛盾,确保案件质量。庭审中,则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以及庭审的质证、认证,全面审核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三是加强自身建设,充实审判监督力量。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院”工作的文件精神为契机,去年在区委和区人大的有力支持下,我院解决了审监庭庭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问题,同时,优化了人员配备,从去年面向全国法院选调的4名法官中,挑选一名优秀法官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增强了审监庭的力量配备。

  三、尝试制度创新,积极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我院提出的进一步强化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区人大常委会对此在审议中予以充分肯定,也提出了落实相关工作的明确要求。为此,我院与区检察院积极落实审议意见要求,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暂行规定》,建立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机制和制度。这一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必将拓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更好地发挥好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透明度,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 地审理案件。

  四、认真贯彻新民诉法,进一步推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20xx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并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幅度很大,直接关系到今后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也影响到人民法院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层次和水平。修改主要有三个方面:

  (1)再审事由和抗诉条件作了统一,有效克服了原来因对再审事由和检察机关抗诉条件的规定不一而导致的法检两家之间的认识不同。

  (2)对再审事由(抗诉条件)明确化、具体化,再审事由由原来的 5 项改为 13 项,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

  (3)改革了再审审级,明确申请再审或抗诉要向上一级法院提出,13项再审事由中除1-5项事由可以交下级法院(原审法院)再审外,其余各项不再下交,解决了抗诉案件审级问题和进入再审程序过去时间较长等问题,有利于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上述修改进一步规范了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制度,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基层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和基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职能。我院将顺应民诉法修改后的新形势,研究再审制度和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贯彻修改后的民诉法,进一步落实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推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是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两院”虽然职能分工不同,但肩负着共同的责任,承担着共同的任务。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法院审判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要进一步强化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继续加大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力度,全面加强和推进审判监督工作,实现司法公正的共同目标。

法律工作报告9

  关于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思考随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脱钩改制,司法行政机关由微观管理转为宏观管理后,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如何切实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已成为摆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课题,迫切需要加以认真思考。

  一、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现状及原因

  去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脱钩改制,经过近一年的运作,已成为“自愿组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伙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构成了基层法律服务新的管理体制,注入了自愿组合新的用人机制,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新的管理制度,增强了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竞争意识和进取意识,法律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但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后,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日益显现,有的所对自律管理不够重视,存在“重业务、轻管理、重分配、轻积累”的问题;有的所主任缺乏管理经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整体意识弱化,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有的所自律管理意识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等现象,就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思想波动较大。去年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不久,司法部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对基层法律服务又作了重新定位,加之去年未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对基层法律服务前景感到担心和失望,有的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是特定时期产物,随着律师队伍的壮大要逐步萎缩消亡;有的认为基于目前国情和律师业发展壮大,基层法律服务在农村保留发展,创造条件后逐步向律师并轨;有的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是作为律师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基层法治的重要辅助力量,应规范长期稳定发展。这些想法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思想上产生波动情绪,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从我县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年龄结构来看,35岁以下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14%,36—45岁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69%,46岁以上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17%;从我县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知识结构来看,法律大、中专毕业后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占总数12%,高中或其他大、中专毕业后通过函授或自学法律大专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占总数88%,无论从年龄结构上,还是从知识结构上既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律管理工作,也很难适应社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后,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对基层法律服务实行指导和监督,将行政权利型的管理模式转变为服务型的管理模式,行业管理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承担。但事实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近一年时间,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指导、监督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行业管理关系至今不顺,职能不清,各自的工作机制还没健全,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转轨时期,势必忽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

  二、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思考及对策。

  1、增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自律管理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律管理是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最重要的环节,既包括内部管理,又包括经营管理,即市场的调研和开发。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加之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作了重新定位,明确基层法律服务的重点在基层、在社区,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者充分认识自律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基层法律服务的新理念,及早研究市场,了解市场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切实把握市场,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动权,开拓基层法律服务新领域,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的工作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的'前提条件,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一是完善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机制。在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基础上,各区县下设基层法律工作者分会,以弥补区县局行业管理上的空白,由分会负责区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全面掌握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状况和思想动态,协调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它至少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的内部分工、团结的从业人员、顺畅的业务发展、保证的办案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齐全的档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纳税行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等内容,涵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每个层面、环节,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基础。三是完善目标考核机制。目前,绝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工作缺乏计划性,管理工作随意性大。因此,应倡导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年初要制定发展目标,围绕发展目标,给合伙人下达各自的工作要求,同时注重目标实施过程的管理,年底考核奖惩。这样既可做到工作有目标、有压力、有动力,又可促使合伙人除忙于自身业务外,也关心所里工作,对所里工作承担一部分责任。

  3、加大管理力度,提高自律水平。管理是一门学问,是一门专业。

  一是要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实践充分证明,业务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一定能做好管理工作。同样,一个好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一定是一个好主任(管理者)。从人的职业特性上分析,一位好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求具备的个人素质与管理者要求具备的个人素质是不一样的,好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重体现自我价值,敢为人先。而管理者更强调顾全大局,善于协调,注重人际关系。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培训力度,每年组织定期培训,定期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建议重新选举产生,提高管理者的整体素质。

  二是管理工作要靠制度来规范。就目前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现状来看,一个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往往有一位好的管理者,既是业务骨干,又是管理者,还要有奉献精神,这些我们不能要求大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者都有上述才能和精神,也不能把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寄托在少数人身上。而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加之法律服务执业特点,个别人左右全所的格局势必会打破,关键还是要有一个好的管理机制,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使每一个人都受到制度的制约。

  三是要提高自律水平。事实证明,自律管理的好坏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有着巨大作用。一个好的管理模式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位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效率,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益。经过我们对几个所比较,发现有的所单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并不高,但由于全所自律管理模式好,有凝聚力,整个所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有的所整体素质并不差,出现各忙各的业务,谁也管不了谁,管理自然是一盘散沙。由此可见,自律管理工作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显得并不重要,而对于整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来说却是举足轻重。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增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意识,加大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力度,提高自律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使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法律工作报告10

  xx有限公司:

  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很荣幸地受贵司聘请担任法律顾问,自20xx年7月22日起至20xx年7月22日止为贵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司的大力支持下,本所依据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与贵司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现就上年度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向贵司汇报如下:

  一、服务模式及主要工作

  贵司作为一家集科研、生产专业氟碳保温系统和仿铝板、仿不锈钢、防火涂料的专业生产和施工的企业,涉及到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法律问题也更加复杂。本所担任贵司法律顾问后,结合贵司在业务中面临的大量、复杂相关法律事务等实际情况,由梅峻岭律师及王艳和闫兵律师助理四人组成了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该团队由梅峻岭律师负责,通过“专人负责、团体配合”的服务模式,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一段时间的摸索,该律师顾问团队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工作机制。在工作过程中,团队成员就贵司重大法律咨询议案和服务项目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问题解决方案均上报律师顾问团队,团队负责人梅峻岭律师根据情况召集不同层次的会议对意见书或方案进行专题研究,以确保法律意见的准确、可行。

  该律师顾问团队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本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认真履行各项职责,通过调查研究、参加会议、参与谈判、个案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开展了法律顾问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参见附表。

  综观一年以来的法律顾问工作,在贵司的信任和支持下,本所根据贵司的需要,及时、认真地向贵司提供了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我们为已展开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略感欣慰的同时也意识到,我们双方的合作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如:

  上一年度我们双方的联系不够紧密,沟通不及时,没有做好反馈工作。尤其是近期发生的xx有限公司诉贵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暴露出本所与贵司沟通

  欠缺,未及时发现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而贵司在产品出现质量瑕疵问题时的大意也给贵司造成的损失。这些问题只要及时沟通,本所便可为贵司制定相应对策,上述纠纷也许仍会发生,但不至于如此被动,而贵司退场的损失也可获得补偿。

  三、下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的设想

  在总结成功经验、反思不足的基础上,我们对下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设想:

  1、如何在新的环境下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组织模式和治理结构,并不断完善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是贵司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是我们可以进一步合作的领域之一。

  2、围绕贵司下一年度经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协助贵司的业务拓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作用。

  3、为加强贵司管理层的法律风险意识,向贵司提供专门的公司法、合同法等方面的培训。

  过去一年的工作,既为我们不断完善服务提供了条件,也为我们不断开拓创新奠定了基础。在此,我们希望贵司再次给予我们为贵司服务的机会,我们特此承诺将继续奉行团队协作的建所模式,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不断增强与司法系统的沟通、协调能力,以期持续全面的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律工作报告11

  根据市局基层科关于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年度检查通知要求和《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局党组及时对全县20xx年度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考核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部署。要求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严格按照市局规定的考核项目和考核内容,全面做好迎查考核准备。近期,局专项年检检查小组重点围绕队伍建设、业务开展、执业表现、内部管理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工作,通过查看有关资料、管理制度及公开公示内容,调阅办案卷宗,检查办案轨迹、与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座谈等方式,对各所资质条件、执业活动、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公示监督、收费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年检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基本状况及年检情况

  全县有7家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中,乡镇驻地法律服务所3个,街道驻地法律服务所4个。20xx年共有执业法律服务工作者33人,全部具备大专以上学历。7家法律服务所担任法律顾问70余家,办理各项法律事务600件,业务收费80万元,办理法律援助事务90件,法律文书3000份,办理见证300余件。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00万元。本次参加年检33人,正常通过年检32人,其中,民德所的陈兵缓注,杰人所的王俊亮变更外地执业。注册到期更换新执业证8人。杰人所变更执业地点,民德所更换注册到期执业证。通过年检法律服务所7个。

  今年以来,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严格执行《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级统一要求,积极参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各种主题实践活动和社会管理三项创新工作,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新性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自觉接受县局的管理指导,诚信执业,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为群众和顾问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依法受案、依法结案;档案管理基本规范,做到一案一票、一案一卷、一案一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实行民主管理,严格财务管理,统一收案,依法收费,不许诺,不打保票;办案流程、收费标准、执业纪律等各项制度上墙、公示,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监督;人员无违法违纪违规现象;党员有隶属的党组织,按时参加党组织生活。

  二、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一年来的管理情况

  (一)切实履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职责

  20xx年,为强化管理,规范执业,确保全县法律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不断加强对法律服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县局结合阶段性工作实际,定期深入到各基层法律服务所,采取查阅卷宗、走访委托人、回访当事人等方法,全面掌握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职能发挥情况,指导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各项工作。完善法律服务所管理机制,修定完善了《县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规定》,重申规范了法律服务所执业行为。同时,严肃查处法律服务工作者乱收案、乱收费、不依法纳税,冒用律师名义办案,超越业务范围办案,向当事人虚假承诺,搞不正当竞争等行为,逐步规范和净化了全县的法律服务市场。

  二是逐步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正确引导。积极引导全县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拓展法律服务的覆盖面,为基层的广大百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基层党委、政府排忧解难,减负减压。积极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并确定任务数,县法援中心每季度对完成情况予以公布。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投入到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中、参与全县每月3日“大接访”活动,为社会和谐稳定出一份力、发一份光、献一份热。

  三是不断强化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教育。以切实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执业水平为目标,加强培训教育工作。20xx年,在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深入开展了政风、警风、行风建设警示教育活动,多层次多渠道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诚信教育,并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考试,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普遍得到提升。

  (二)切实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管理

  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深化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管理。

  一是进一步规范统一收案收费。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一律由法律服务所按照《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收取法律服务费的数额和方式要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聘用协议》等文书中明确约定。严禁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案收费。

  二是采取定期抽查,强化监督。认真做好对法律服务所和服务人员的监管指导工作。通过法律服务行风监督员和走访当事人、委托人,全面掌握办案情况,组织人员定期到法律服务所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卷宗进行抽查等方法,不断加大监管力度。

  三是严肃纪律,维护形象。对存在违法违纪、管理混乱的法律服务所,要求限期整改、整顿;对违法违纪人员予以惩戒直至清退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以切实维护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形象。

  三、通过年检,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个别法律服务所对档案管理不够重视不够规范,卷宗材料装订不齐全,办结案件未按规定装订存档。

  二是个别法律服务所制度存在缺项和不健全问题,未按规定要求将工作流程、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收费标准等上墙公示。

  三是有的法律服务所管理意识不够强,只重视业务活动忽视队伍思想政治引导,整体观念不高,缺乏凝聚力,很难向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四是个别法律服务执业人员执业能力不强,撰写的法律文书词不切主题,观点模糊,逻辑混乱,论证无力、法律关系理不顺。代理中取证马虎,法庭应付,敷衍了事。

  通过年检,全县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期望和社会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今后,我们将结合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措施,狠抓落实,通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机制,自律机制、监督机制,惩奖机制,全面提升行业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认真探索和研究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保障全县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律工作报告12

  根据市残联[xx]50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助残帮扶、残疾人法律服务进乡村进社区等工作落实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助残帮扶工作

  1、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为切实做好我县的助残帮扶基层服务活动,我们通过调研,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县扶贫办定点帮扶所取得的效果,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文明办市残联〈关于开展助残帮扶基层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汝办文〔xx〕11号)文件,成立了以县政府副县长为组长、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为副组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助残帮扶基层服务活动领导小组,建立了县助残帮扶基层服务活动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县助残帮扶基层服务活动的开展和对县直各单位帮扶项目执行情况的督导,同时在县残联一楼两间门面作为县助残帮扶办公室和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了相应的办公设施。为我县助残帮扶基层服务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2、深入广泛宣传,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助残帮扶服务基层活动涉及千家万户,为充分唤起全社会的关注、参与和支持,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实施。

  一是会议发动。3月23日上午,在县委中心会议室召开xx年全县残疾人工作暨助残帮扶基层服务活动动员会,对助残帮扶服务基层活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二是召开各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例会印发县助残帮扶对象登记表16000份,通过乡镇残联理事长和村(居)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深入残疾人家中进行面对面宣传和排查。三是我们要求各乡镇组织乡镇残联理事长、村(居)残协专职委员进村入户对本辖区内的贫困残疾人进行摸底排查时,要充分掌握和了解贫困残疾人在社会保障、职业培训、康复医疗、教育就业及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为全面开展助残帮扶基层服务活动的提供了详实的基础数据。

  3、部门密切配合,扎实开展助残帮扶工作

  为扎实开展助残帮扶基层服务活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一是结合我县扶贫办开展的“定点帮扶工作”,积极与扶贫部门对接,及时掌握县直85个有定点帮扶村的'单位及各单位帮扶工作联络员名单,按照每个定点帮扶单位帮扶3—4户贫困残疾人的原则,把各乡镇筛选出的贫困残疾人对象推荐给各帮扶单位。二是全县残联系统县、乡、村三级残疾人工作者按照每人帮扶1—2户贫困残疾人的原则,主动与分包乡镇、村筛选出的贫困残疾人对象进行对接,确定帮扶对象。三是要求各帮扶单位和残联系统工作人员于近期内与帮扶对象完成对接。同时根据帮扶对象家庭状况及残疾人个人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进行帮扶。四是成立联合督导组,对全县助残帮扶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助残帮扶基层服务活动取得实效。

  目前,全县残联系统447个工作人员与844人帮扶对象正在对接中。

  二、残疾人法律服务进乡村进社区工作

  为切实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进乡村进社区活动,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宣传残疾人法律援助制度,为残疾人事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联合出台文件,明确任务目标。积极同县司法局配合,达成共识,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进乡村进社区活动的通知》(汝残联〔〕20号)、《关于成立县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残疾人法律服务进乡村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汝残联〔〕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汝残联〔〕22号)文件。

法律工作报告13

  致:宁波新蕾实业有限公司

  承蒙贵司信任,自20xx年6月3日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起受聘担任贵司的法律顾问。本人本着“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客户利益”的工作原则,接受了贵司的咨询及委托进行相关法律服务。为便于双方进行沟通和了解,增进合作,现将的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如下:

  一、法律顾问服务情况

  (一)日常法律咨询服务

  经本所律师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就相关法律接受咨询,并提供律师意见:

  (1)20xx年4月23日,就贵司与宁波市鄞州学习电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向公司做出答复;

  (2)20xx年5月2日对出具给电镀有限公司的借条的相关法律属性、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做出答复;

  (3)20xx年4月27日,审核贵司与、宁波市电镀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由戴承担责任的协议;

  (4)20xx年5月21日,审核并贵司与宁波市电镀有限公司会议纪要;

  (5)20xx年6月5日,审核邬欠款的相关材料,起草及发出律师函;

  (6)20xx年7月16日,审核并修改归司与宁波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意向补充协议;

  (7)20xx年7月19日,审核安置小区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8)20xx年7月26日,就贵司与宁波市xx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进行信息调查,并就诉讼方案、诉讼策略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做出答复;

  (9)20xx年7月30日,修改内部协议;

  (10)20xx年8月9日,就宁波市x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起草、发出致xx公司催告函;

  (11)20xx年8月16日,对借款合同进行修改;

  (12)20xx年8月28日,审核并修改贵司与宁波制品有限公司终止合同协议书;

  (13)220xx年8月28日,审核宁波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给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中止施工申请报告;

  (14)20xx年9月18日,审核徐江君内部协议;

  (15)20xx年11月6日,起于禁止使用假的发票报账的通告。

  (16)20xx年11月7日就项目经理要私刻印章的法律风险、应对方法进行分析进行答复;

  (17)20xx年1月,起草继续查封申请书,并邮寄给法官,与法官沟通继续查封的有关事宜。

  (18)20xx年5月9日,就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因出现安全事故而罚款10万元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做出答复。

  (二)诉讼服务

  (1)20xx年6月24日,接受贵司的委托,作为代理人起草、整理起诉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件经向法院立案、参与开庭等一系列工作后,由鄞州区法院作出判决,案件结果:贵公司胜诉。

  (2)20xx年8月12日,贵司起草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等,应贵司紧急通知,接受贵司的委托,作为代理人代理起诉x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xx年8月13日与法院法官到银行、房管局等部门办理财产保全手续。案件结果:贵公司胜诉。

  (3)20xx年10月,代理应诉宁波xx有限公司与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xx公司撤诉后重新起诉,案件结果:胜诉。

  (4)20xx年12月17日,接受贵司委托,起草执行立案材料,并就贵司与张、宁波xx有限公司一案向鄞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主要涉及银行的`欠款由江东区法院执行,鄞州区法院需等待江东区法院执行后参与分配。

  (5)20xx年2月24日,接受贵司委托,代理应诉宁波市鄞州xx有限公司起诉宁波实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案件结果:胜诉。

  (6)20xx年2月24日,接受贵司委托,代理应诉宁波市鄞州xx有限公司起诉宁波xx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案件结果:胜诉。

  (7)20xx年1月15日,接受贵司委托,代理应诉任申请确立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案件结果:鄞州区劳动局确认劳动关系。由于该案还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因此程序尚未完成。

  (8) 20xx年5月13日,接受贵司委托,代理应诉宁波市xx有限公司与宁波实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二审,案件结果:维持原判。

  (9)20xx年5月13日,接受贵司委托,代理应诉宁波市鄞州xx有限公司与宁波实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二审,案件结果:维持原判。

  (10)就邬一案向鄞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已立案且进入执行程序。

  二、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一)感谢:虽然是首次合作,但从合作第一天开始,律师的工作就得到了董事长、x总、x总、x主任、小x等公司全体人员上下一致的支持和帮助。再此,对各位的支持表示感谢。

  (二)成绩:一年的合作,本所律师接受了贵司多次日常咨询,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修改,为贵司的日常管理提供了法律帮助。本所共代理了诉讼案件10起,本律师在贵公司的帮助下,全面仔细地对案件的证据、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积极参与庭审活动,与法官保持良好沟通,最终除了任认定劳动关系一案之外,其他案件均获胜诉。

  (三)感悟:通过一年的合作,可以看出贵司管理层法律意识较强,对公司的法律问题比较重视,同时也十分认可律师在公司管理、风险控制及诉讼中的价值。

  (四)建议:由于公司业务涉及的方面较多,所以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多。尤其是建设工程管理方面,存在实务问题无法与法律法规一致的情形,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建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或管理问题上及时多听取律师意见、与律师沟通,以达到控制风险、避免诉讼的效果。

  三、20xx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计划

  1、接受贵司日常法律问题咨询;

  2、根据贵司需要举办相关专题培训;

  3、根据贵司业务审核、修改或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4、根据贵司实际情况,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律师建议;

  5、接受贵司委托,对无法避免的诉讼进行代理。

  过去一年的合作,双方都表现了十足的诚意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也正是因为双方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以上工作总结报告,请贵公司予以审议,以便我们改进和完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法律工作报告14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意义

  为了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我市各县区均在乡镇一级,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开展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服务为主,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况

  xx市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个,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18宗,非诉讼调解案件182宗。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

  2、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xx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状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县级法律援助处审批。

  3、受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委托,在县级法律援助处授权的范围门内负责对非诉讼及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4、经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决定,负责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或者指派所在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5、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6、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8、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9、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10、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11、负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 二)工作站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权限

  经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授权,工作站对非诉讼调解案及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审批权:

  1、各法援工作站必须统一使用由县级法援处下发的民事案件受理、审批相关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审案件后必须报县级法援处审批,领取案号。

  4、法援工作站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必须按有关规定交县级法援处归档。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户口本或者暂住证明;

  (3)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且经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具证的经济困难证明;

  (4)申请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明、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4、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报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请人。

  对于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法律援助处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内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5、工作站受理的属于县级法律援助授权审批的非诉讼及简单的民事案件,应该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工作站对于群众来访来电咨询应及时解答,无法及时解答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对于重大复杂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上报至县级法律援助处。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其他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并按照统一归档目录的顺序整理好有关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档,最后将案件档案材料移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并统一归档。

  8、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备案,作为年终统计的依据。

  9、根据《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办案人员在办结案件后,可以领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归档材料后及时向办案人员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标准按《xx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

  1、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人员编制与司法所的人员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员同时也是工作站的人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还没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此,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进,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

  2、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统一制度规范,各县区做法不一,工作还不够规范。因此要尽快出台《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规定》,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等做出统一的规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

  3、覆盖面仍需进一步扩大。目前工作站的覆盖范围仅在乡镇(街道)一级,对于一些偏远的乡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需在各村委会(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使法律援助工作形成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团)、村委会(社区)三级网络,使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延伸到基层。目前该项工作已在开展中,并对法律援助联络员情况进行了登记,以后将对联络员进行规范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培训。(xx市法律援助处)

法律工作报告15

  即将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以“依法治国”作为专题讨论,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法制化进程的全面提速。而对承载着具体行政职能的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除了政府部门依靠自身力量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还需要依靠专业力量对政府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拟定、对外交往与重大项目建设、信访与行政调解、具体行政工作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及合规建议。农工党宁波市委会法律工委会结合近年来宁波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情况,组织了专门人员进行专题调研。

  一、xx市法律顾问工作的现状与特点

  (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

  xx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早在xx年就专门制定了《xx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相较于xx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出台,以及包括温州等地市相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也是在xx年之后出台。我市在全省应当是较早将政府法律顾问提升到制度化、规范化。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市已普遍推进

  截止目前,全省有超过xx家处级以上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宁波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均以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形式,从律师事务所、高校聘请律师、法学专家等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多数局级政府部门也单独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全市已经普遍推进。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从原来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外,还通过政府搭建平台,由政府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向平台上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有效的帮助社会单位、个人预防与控制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其中,包括宁波市司法局近几年推广的“一村一法律顾问”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在全国属于首创,其经验并司法部推广;另外,例如以宁波市总工会、司法局共同搭建平台,劳动法律师进企业,规范企业用功制度;以外经贸局、司法局共同搭建涉外律师平台,为宁波外贸企业提供法律体检;以交通委、司法局牵头,让律师为交通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还有街道、社区组织的律师进楼宇等。这些形式多样的律师法律服务,均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已经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从调研现状而言,宁波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上呈现“有体系、有广度、有效果”的特点。但调研中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改善。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荣誉化、形式化

  经访问多位担任宁波市及部分区县政府的法律顾问专家,在谈及他们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最大体会时,直言政府法律顾问更多时候对他们是一种职业荣誉,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教授,在各自行业中的美誉度会明显提升。但是,这种政府法律顾问长时间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政府法律顾问成为“荣誉”的代名词,逐渐形式化,并未实际参与到政府决策的法律意见咨询工作中来。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出现“荣誉化”、“形式化”问题,在结合相关调研情况分析,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 政府工作人员更愿意向自己体制内的法律智囊团咨询法律意见。例如市政府及县市区有自己的法制办,各部门有自己的法制科,在很多时候都会询问他们的专业意见。另外,在涉及潜在法律风险或纠纷时,政府工作人员更多愿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直接咨询,而不是向市场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人民法院的法官也会经常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内部协调会,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很多政府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是做出判决的,其意见比律师的意见要更加权威或可信,而且法院都是属于公务员体系内,有更多接触熟悉机会和相似话语。因此,无论是从先天的疏密关系,还是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权威角度,都影响到政府部门更愿意向谁咨询法律问题。这样,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就会边缘化,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

  2. 政府内部决策程序会无法兼顾到事先咨询法律顾问。政府部门有自己的内部决策程序,很多时候一些重大决策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综合治理、宏观调控等方方面面复杂局势。从政府而言,不会在前期方案未成熟之前就咨询外聘的政府法律顾问,而很多时候一旦成熟方案已经出台,有时政府部门会认为再去让外聘法律顾问参与也无必要。这样,政府决策程序本身,与法律顾问前期参与的重要特征,无法兼顾。政府法律顾问无法提前参与到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的法律会诊,久而久之,也会逐渐没有积极性,加剧了“只顾不问”的问题。3. 律师的先天特性导致政府部门对其缺乏足够的信任感。律师最早来源于西方社会,在近代发达国家的律师作用更多的体现在约束公权力。而加上律师行业已经完全市场化,属于体制外的队伍。因此,对于很多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更多是完成一个形式或任务,对于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有如芒在背,觉得政府部门不应该完全向体制外的律师这种自由职业者去托底咨询,没有充分的信任。 这种律师先天的特性,在没有充分信任基础上,也会约束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

  4. 无偿模式下的政府法律顾问注定导致荣誉化。政府法律顾问是外聘的律师或大学教授,其提供的法律咨询是一种服务工作。如果是完全的无偿模式,会导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缺乏市场操作,即在提供服务、花费时间、提供智慧尝过的专业劳动后,如果没有报酬,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那么资深律师、法学教授而言,呈现“荣誉”、“头衔”的成份会更多一些,而不会真正花费时间、精力去有效率的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政府的法律参谋。而恰恰目前大部分政府法律顾问都是无偿的,而且是越高级别的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更少出现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充分体现专业对口

  从目前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看,比较看中的是律师、教授的资历,而专业对口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在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复杂的今天,律师行业也呈现专业化趋势,包括刑事、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劳动等法律专业领域,都需要术业有专攻;而“万金油”的律师时代已经过去。政府部门应该像企业寻找法律顾问的思维一样,需要找对自己部门专业对口、有用有效的,而不是一味圈定在资格老、名气大的律师。例如,包括市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聘请的政府综合法律顾问团,应该优先考虑行政法专业律师;而各个部门,例如海事局应当优先聘请海事律师,知识产权局应当优先聘请知识产权律师,外经贸局应当优先聘请国际贸易专业律师,住建局应当优先聘请建筑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律师等。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建立考核机制

  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年度和聘期考核机制。这导致政府无法科学有效评估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这里,主要是因为:

  1.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很多时候确实没有量化标准,直接导致政府无从下手,不知从什么方面考核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而全部依赖定性考核,也会太过主观。

  2. 无偿模式或小额收费模式下,也很难为情对政府法律顾问追加考核约束。

  3. 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为资深律师及法学教授,即使考评也是一般依赖主观印象,而不会不顾及到中国也有的“面子”因素。

  (四)法律顾问聘请程序上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透明化

  政府法律顾问的无偿模式,是缺乏市场化操作的表现之一。而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上,也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透明化。

  目前宁波市政府及区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是根据当地司法局的推荐;有的局级政府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更多的是部门主管领导或负责领导确定。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在程序上缺乏市场化、透明化的运作,会导致缺乏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会使外界对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程序产生质疑。特别是有偿模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应该列入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及律师。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根据律师法,律师不得进行双方代理或者从事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层面,会出现两种类型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1. 律师受聘作为某个政府的法律顾问,按照相关规定,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作为法律顾问的受聘主体。这样,如果出现与某个政府存在法律纠纷的事务时,这里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需要按照避免利益冲突原则。而实际情况是,因为很多政府法律顾问只是无偿的“荣誉性”称号,有时出现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代理行政行为相对方的案件,就会出现利益冲突,但是没有引起重视。

  2. 在“一村一法律顾问”中,法律顾问既要充当村委会的法律顾问,也要兼着接受村民的委托咨询。而在村民与村委会存在矛盾或纠纷中,律师作为该村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也就会出现。像此类政府法律顾问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推广时,一方面是政府的法律顾问,一方面又为政府所管辖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如果出现利益冲突,政府如何处理?律师事务所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引起重视。 上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五个问题,如果归纳成一点,就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要考虑市场化因素。

  三、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围绕着如何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我们提供如下建议作为参考:

  (一)从政府层面;

  1.充分考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市场化因素

  (1)建立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有偿服务模式。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参照市场标准,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明确公允、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价格区间。这样,即能解决政府法律顾问本身的激励问题,也能够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并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能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考核、评价、验收。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列入到政府年度常规预算,让法律顾问工作实现经费保障的常态化。

  (2)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程序透明化。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来确定与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对政府所要的专业对口的法律顾问,在资质职称、从业年限、律所规模等设定招标门槛,在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中通过透明、公开程序选定政府法律顾问。

  (3)重视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对口问题。根据不同职能部门的要求,以及某领域法律顾问工作的迫切需求,专业对口选定、聘请某领域的专业律师、专家作为该领域的政府法律顾问。让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真真切切帮助政府在某专业领域预防、控制法律风险,规范政府行政。

  (4)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量化考核机制。结合定量、定性考核标准,实行优胜劣汰,让政府法律顾问在有偿服务模式下,能够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质量,让政府法律顾问认真、勤勉的提供专业服务。

  (5)继续细化、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建议按照市场规则,与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对重大顾问事项的工作成果书面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面化的法律顾问工作成果,列入到考核范围,对其专业度、准确度、参考价值进行评价。

  2.区分不同性质的政府法律顾问内容,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

  (1)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等情况,需要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层次与级别,做到重大事情重点顾问。可以采取如下工作方式:

  第一,多方集中法律会诊

  对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召集政府法制办、专业律师、高校法学教授、司法部门(包括公、检、法)进行集中法律会诊、会商。多方集中法律会诊,需要有预见性的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法律风险提供政府部门相关法律顾问意见;如果出现司法案件后,相关司法部门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在本市范围外聘高层次法律专家咨询

  邀请全国性的权威专家或境外法律专家,针对本市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或者涉及宁波市对外交往、境外政府合作项目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特别法律顾问咨询。

  (2)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常规内容,多采取“嵌入式”、“常态化”、“成果化”的工作方式。

  第一,事前“法律评估”——对政府事务审批流程中,引入法律风险“评估评测”,由政府法律顾问提供“评估报告”,分析与评估政府事务的法律风险,供政府部门参考;

  第二,年度“法律体检”——对政府整体的行政事务,由政府法律顾问每年度对政府的工作事务内容及所涉文件进行“法律体检”,出具体检报告,指出已有法律问题或风险,提出修正、完善、预防等建议。

  第三,事后“法律审计”——参照“财务审计”方式,对政府工作人员任职期间行为,或者对某政府部门的某项事务,就涉及的法律合规问题,进行“法律审计”。

  通过上述对政府法律顾问内容进行区分,考虑重大、常规事务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重点问题集中会诊,常规问题常态跟进,有的放矢。这样,能够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只顾不问”的内容空洞化、形式化,切实帮助政府提供有用的法律咨询意见,为正确决策与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可靠的法律顾问服务。

  3. 建立备选顾问机制(法律顾问库)

  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建议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顾问备选机,建立法律顾问库,即在政府法律顾问在利益冲突不能代表政府时,应当启用备选顾问。

  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参考美国、香港等地政府部门,建立专门代表政府的律师队伍,或者设立只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机构,从而彻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二)从法律顾问层面:

  1.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参照市场标准,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标准、透明、公允的价格。避免最后竞聘政府法律顾问时出现低价竞争、价格虚高等不良情况。

  2.严格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避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陷入到利益冲突中,造成执业违规、违法。

  3.专门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针对性的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建立完整可查的工作台账,顾问工作成果书面化。

  4.律师事务所受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时,应当配备专业对口的律师团队支持相对应领域的法律事务,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业水平与质量。

  5.建议法律意见书责任制,对法律意见书的专业度、有效性等具体落实责任人,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责任心。

  6.政府法律顾问人员需要深入掌握、了解政府事务流程、政府工作思维,树立大局意识,遵守保密制度,更好的理解政府事务的特性,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意见。

【法律工作报告】相关文章:

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报告04-21

法律实习总结02-28

法律求职信03-26

法律专业求职信04-29

法律培训工作总结04-13

法律求职信范文07-09

法律文秘求职信11-09

法律的调查报告11-12

法律专业求职信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