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2-05-28 09:46:16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劳动合同三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实用】劳动合同三篇

劳动合同 篇1

  内容摘要:随着全球自然人迁徙自由和国际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国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国际劳动合同较之一般合同其法律适用更具复杂性和独特性。本文在分析国际劳动合同法律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其法律适用的理论及劳动者的权利保护等问题。旨在促进劳动合同法律冲突的解决,保护国际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① 资本全球化的发展及生产过程的国际化,跨国劳动事实大量发生。劳动者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空间范围扩大,可以到其他国家提供劳动和服务。由于各国劳动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别并将继续存在下去,跨国劳动争议的发生难以避免。

  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是劳动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劳动争议的解决并不只涉及冲突法问题,法律冲突问题常常与各国宪法、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立法重叠,反映了劳动法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因此形成统一的制度很困难,它是各种不同方法的混合,不易相互协调。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是跨国劳动争议中经常发生的一个问题。它不仅将影响司法部门公正地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营造一个开放、公正、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吸引海外人才也会产生重要影响。②确定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对解决日益增加的国际劳动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特点

  国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因其涉及国家政策的干预和调控,以及国际社会对劳动者保护,其在国际私法的许多制度上都有其独特性:

  (一) 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既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方面,既涉及民商法也涉及行政法领域;不仅包括国内法,还包括国际法。其私法或民法的一面导致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意思自治得以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的①尽管集体劳动协议中也可以有法律选择条款,但集体劳动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至今仍很模糊,没有明确的立法,也很少有相关案例佐证。因此本文主要研究个人劳动合同。

  法律;其公法或行政法的属性使得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要受劳动履行地的强制规则、最密切联系地法、法院地强制规则及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强制性规则等多重限制。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雇主营业所、住所、惯常居所地国家地法律。1969年《奥地利国际私法》允许当事人采用明示及默示的意思表示选择法律,但该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只能是明示的。此外,多数国家明确规定,国际劳动合同不得通过选择法律剥夺雇员依据其履行合同的惯常工作地国家法律中强制性保护规定,以防止雇主通过选择法律,规避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中强制性规定,而这些限制性规定,通常涉及劳动安全保障、最低工资标准等与劳动者基本劳动保护及国家公共利益有关的内容。

  (二)强制性规范的优先地位

  在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强制性规范具有超越当事人选择的效力。正如国内合同一样,国际合同通常也反映了立法秩序与私法秩序优越性的相互转换。私法秩序,这一术语是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而立法秩序则是强制性规则优越性的体现。每一主权者都会要求本国制定的劳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规则在其领土上予以适用,同时要遵守其缔结的国际法中对劳动者保护的强制规则。在国际私法上它们常常表现为“直接适用的法”。强制性规则包括工作履行地的强制规则和法院地的强制规则。

  根据《罗马公约》第6条规定,“当事人间进行的法律选择,不具有剥夺被雇佣人所享有的,当其未进行法律选择时,第2款下强制性法律所提供的法律保护的效力。”这通常是工人惯常履行工作地、受雇时营业所所在地或与合同有更密切联系的另一国家强制规则。公约第7条又规定:无论如何,不应限制法院地强制规则的适用,而不管该法律是否适用于合同。此时,法院地的强制规则似乎具有绝对适用的效力。例如英国法院处理涉及劳动合同的案件时,如果当事人选择鲁里坦尼亚王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在没有选择时应适用的法律是安大略法。在这种情况下适用鲁里坦尼亚王国的法律不会剥夺安大略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提供给雇员的保护。尽管鲁里坦尼亚王国的法律更有利于雇员时会适用,但罗马公约第7(2)似乎要求英国法院不考虑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而适用英国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使英国法对雇员提供的保护少于任何一种外国法,英国法院也会适用其强制性规范。

  (三)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突出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重重限制,各种强制性规则及公共秩序等国际私法制度的适用,使国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极大地脱离了一般合同法律适用的预期,表现出不确定性的特征。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综合各相关法律,否则这种选择不可能发生实际适用的效果。这导致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难度,而且无论当事人考虑得如何周全,也难以预料种种实际情况。涉外合同中,意思自治的产生与发展一个很重要优点是其可带来法律适用上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但在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这些优点荡然无存,留给实践工作者的是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一些欧洲学者对将劳动合同法律适用建立在一般合同法律适用上的机制表示怀疑。这无疑与劳动合同适用上的独特性相关。

  (四)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的主导作用(社会保障)

  在国际劳动关系领域,劳动者与雇主处于非平等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合同还是侵权纠纷中,劳动者处于更需要保护的境地。对弱者权益保护是当前国际社会的总趋势,这将在后面论及。劳动争议的解决中,劳动者权益保护是贯穿整个过程的一个中心原则。

  二、国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理论

  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美国属地主义的主张,另一是欧洲冲突法的主张。

  (一)美国的属地主义主张

  美国冲突法学者倾向于将雇佣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简单地视为一般合同的法律冲突问题。提倡对雇佣合同及有关事项适用单一实体规则的是艾伦茨威格。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虽然包含一个关于服务履行的特殊规范,但是该规范既适用于明确的雇佣合同,也适用于独立缔约人间缔结的合同。③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有多种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劳动合同法律冲突的案例在美国不够丰富,而且主要涉及经理或职业性的高级雇员,涉及体力劳动者的很少。但是,这并非说美国劳动立法中不存在典型的案例。只是由于诸多原因,尤其是由于美国的方法论,劳动事务被认为涉及行政法和行政代理机构,因此仅将这些问题视为美国国内法中的国际事务方面问题,而不将其作为冲突法问题对待。因而经常注重实体规则③ 二者的区别是很重大的。独立缔约人间的合同通常是平等主体间的民商事性的合同,各国及国际劳工组织通常将其与劳动合同严格区分。在法律适用上前者常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则。

  及由此作出的判决结论,而不重视一般的冲突法原则。

  另一个原因是学者对该问题缺少真正广泛重视和研究。他们认为,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冲突法革命是方法论的革命,而不是规范特殊类型案例的规则的发展。尽管实践中学者对这些规则存在争论,但其对冲突法工具的运用如定性、反致等非常有限。美国高等法院和国家关系委员会倾向于适用立法的地理范围来解决国际劳动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即仅仅考虑劳动法及规范的领土适用问题,而不是通过传统的冲突规则来解决争议。该方法在法国体现为直接适用的法。尽管美国在劳动问题上也常考虑政府利益的分析。并常以此类案例论证政府利益分析说,但是柯里认为,在大多数劳动雇佣案例中,其他国家的利益可以忽视。④法院地美国的利益是必须予以考虑的。因而美国在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坚持属地主义的观点,主要从考虑美国劳动法的域外效力问题角度为出发点,以劳动法的地理范围来面对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冲突。

  因此,国际劳动关系较少受到美国冲突法学者的关注。但仍有不少美国学者认为,随着投资多元化的发展,劳动关系中法律冲突解决的意义比实际认为的更重要。他们认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的冲突法革命,实际上很大程度归功于劳动案例的发展。但随着不断发展的相互依赖的世界的发展,美国最终也会关注其他国家的劳动法。

  (二)欧洲的冲突法主张

  1、冲突法方法的适用:欧洲国家的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是以1980年《欧共体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1980年《罗马公约》)为基础确立起来。同时,欧盟有关指令及判例法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规则确立了根据国际私法规范解决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1980年《罗马公约》第3、6和第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据此当事人可以选择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法律选择不能具有剥夺雇员在没有选择时强制性法律规则对雇员保护的效力,在未选择时,应适用的法律通常是雇员惯常履行完成合同的工作地的法律,即使他可能暂时受雇于另一国。如果他没有在任何一个国家习惯性地完成工作,应适用的法律将是他受雇佣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但如果从总的情况看,合同与另一国家的法律有更密切的联系,上述规则均不适用,而该国法律则予适用。

  《罗马公约》奠定了欧洲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总体框架,是欧洲各国解决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公约》将劳动合同纳入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内,作为一种特殊合同。《罗④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spects of labor , 30 Am. J. Comp. L. Supp. p 160、161

  马公约》仍以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为出发点,即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但选择要受到若干限制,如受到工作履行地的强制规则、最密切联系地的规则、法院地强制规则及保护工人的强制性规定的多重限制。各主权国家也有权制定的涉及公共秩序和劳动保障的法律,它们要求适用于实施国领域内的所有人或事,公共秩序具有国家主权的意志,一国有权在其领域内拒绝适用违反国家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的法律。

  2、欧盟统一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

  欧盟制定了许多处理劳动关系的实体规则,如1618/68规定工人的自由移动(纳入欧共体条约第39条),确立了成员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的1408/71规范和574/72(欧共体条约第42条),关于雇员退休金权利保护的98/49/EC和欧洲工会的94/45指令,91/533雇主告知雇员在另一国工作条件的义务等。这些实体规范适用于欧盟内广泛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当然也是合同法律适用中必须考虑的。但是这些范围内的事项是否也可通过冲突规范来解决,欧共体条约及相关规定并未说明。但其从实体法角度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欧盟的实体规范成为欧洲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因此在劳动合同中,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或根据合同情况不能推定当事人意向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但无论如何应适用的法律不能与工作履行地及法院地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尽管劳动关系的性质有其特殊性,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各异,但当前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仍是解决其法律冲突的、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的一种有效方法。

  三、法律适用尽可能有利于劳动者权利的维护

  强调对劳动者(弱者)权益的保护是由劳动者在谈判中的弱者地位决定的。有利于劳动者权利保护是国际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特征。现代国际私法在弱者利益保护方面充分表现出人文关怀和实质公平价值取向。人文关怀是人文精神的集中体现,而人文精神是国际私法的永恒主题,国际私法的构建应贯穿人文精神。现代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人文关怀不但表现在有利原则、强制性规范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原则和制度层面,而且还反映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规范之中。弱者保护是国家干预渗入私法领域,私法适应多样化生活需要、追求实质公平的结果。

劳动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号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市(旗、县、市、区)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盟(市)_______旗(县、市、区)________________村(街道)

  本市(旗、县、市、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开始;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服从。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经营效益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乙方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 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五条 甲方应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卡上予以记录;甲方应在每月月末对《记工考勤卡》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_______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本人足额支付上月工资。

  第八条 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__从下列A、B、C中选择):

  A、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休息两天。

  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C、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甲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须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甲方招用技术工种人员,必须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四条 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情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十九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支付的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根据生产经营或者工作需要,双方可以协商续延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双方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自治区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_ 鉴证员:(签章)____________

  鉴证时间: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行政管理机关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