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的申请书

时间:2023-02-09 18:17:07 申请书 我要投稿

复议的申请书

  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发展的今天,我们都会用到申请书,申请书是我们平时提出请求的一种书信。写申请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复议的申请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复议的申请书

复议的申请书1

  申请人:赵XX,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XXXX小区,身份证号53220xxXX,准驾车型“B1”类机动车,档案号530300XXXX,系“云D-XXXXX”轿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杨XX,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XX ,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云QXXXX”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XX)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XX)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QXXXX车驾驶人员杨XX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XX中队经过调查后,于XX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X(云QXXXXX)违反超车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XX(云D-XXXX)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XX(云Q-XX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XX)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

  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

  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00米)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

  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XX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云公交事认字(XX)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此呈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赵XX

  XX年03月25日

复议的申请书2

  (行政复议机关)      :

  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人) 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撤回申请的事由) ,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复议的申请书3

  申请人:安阳____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证号:____,地址:__区____路__院。

  法定代表人:____

  被申请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__分局,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__区__路__号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安__工商处字[___]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文简称《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一、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申请人对商品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在作为处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文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中,商品仅仅指的是有形商品。在本案中,申请人的经营形式是对社会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不进行商品交易,也没有对商品进行宣传的需要,所谓对商品的虚假宣传不知从何谈起。处罚决定中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中并不存在任何证明申请人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内容。该《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严重不足。

  二、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即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为前

  提条件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的经营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即使申请人广告宣传存在不实的问题,也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文简称《广告法》)。并且相对于1993年生效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1995年生效的《广告法》属新法。《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可见,《广告法》立法时已作出凡与广告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广告法内容为准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均有规定且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适用《广告法》,被申请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其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当属无效。

  三、该《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程序违法(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本案中,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只有一人,另外一人未着制服,并未向被调查者出示证件,无法认定其身份,是否有行政执法职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本案中,办案人员在没有直接向申请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情况下,从头到尾也从来没有告知过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实质剥夺了申请人的回避权。法谚称:任何人都不能作为自己的法官,执法行为同样如是。申请回避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在行政执法

  过程中绝不容许被侵犯。被申请人公然剥夺申请人的回避申请权,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粗暴践踏,行政执法公正性何从谈起?这样的执法决定有何效力可言?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不合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违法。被申请人在未见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适用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但均没有见证人在场,行政处罚依法应该不予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用欺诈方式获得证据。故申请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诚望贵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违法处罚决定。

此致

  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

  申请人:

  ___年__月__日

复议的申请书4

  申请人:_________,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_________,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请求: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诉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依法受理,现申请撤回起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向贵院起诉_________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号,现申请人_________和被申请人_________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因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复议的申请书5

  申请人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身份证号码:xxx。

  被请人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身份证号码:xxx。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使本案在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以切实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的财产。

  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可供查封的财产线索为:位于东莞市凤岗镇的某某路某某号房屋。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_xx年x月x日

复议的申请书6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 “X公交认字[X]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公交认字[X]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1、根据监控录像显示,XXX驾驶XXX行经XXX红绿灯路口时没有减速反而加速,最终导致了与行人XXX发生碰撞,行人XXX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XXX驾驶的XXX重型自卸货车系严重改装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之规定,刘金六对车辆的改装导致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XXX身为职业驾驶员,理应遵章行驶,其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远大于行人XXX横过道路时违规的严重性,本案情节轻重明显悬殊,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明显不公。申请人认为XXX应当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X公交认字[X]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XXX承担主要责任,认定XXX承担次要责任。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XXX年X月X日

复议的申请书7

  申请人: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住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重庆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蒋勇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7号

  第三人:重庆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铿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锦绣山庄

  第三人:重庆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渝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7号18-2

  复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居住需要,购买了第三人(华新公司和东大公司)联合开发的位于江北区五里店36号华新都市花园小区的房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批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华新都市花园方案设计的批复(渝府<20xx>13号)》同意被申请人所确定的原规划许可方案,华新都市花园是一个具有山城特色的园林绿化示范居住小区,而第三人就小区景观和配套设

  施建设的承诺更为诱人。时至今日,第三人并没有兑现其所做的诸多承诺,三期工程也一拖再拖,配套设施几乎为零,华新都市花园成为了新的“烂尾楼”。

  二○○五年底,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变更华新都市花园的规划方案。在被申请人所属的江北区分局公示程序后,小区内数百名业主签名反对就小区规划方案进行变更,同时,业主委员会也致函被申请人反对就规划方案进行变更。被申请人所属的江北区分局依据广大业主的要求驳回了开发商的规划变更申请。

  二○○六年三月九日,被申请人以《渝规建审(20xx)江字第0008号<关于华新都市花园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原则批准了第三人调整小区规划的新的设计方案。

  二○○七年二月八日,第三人组织部分业主代表召开所谓的“三期建设吹风会”,告知小区三期规划方案已经原则上获得通过。二○○七年二月十二日,小区绝大多数业主联合向被申请人提出就华新都市花园小区三期规划方案变更许可举行听证会,被申请人对广大业主的听证申请置之不理。二○○七年二月十四日,被申请人作出《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了华新都市花园的规划方案。二○○七年四月十一日,被申请人最终向第三人违法下发了前述重要的文件《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就华新都市花园规划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申请人的`合同目的落空。被申请人的违法之处如下:

  一、华新都市花园的建设方案设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被申请人无权自行进行变更许可。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第十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超越了其审批权限。

  二、被申请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程序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之处。

  1、根据《规划管理公示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进行变更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进行公示,而被申请人未进行有效的公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四十七条、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四、五条、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此行政许可程序中,应告知广大业主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非但未履行听证告知义务,在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业主提出听证申请后,对其置之不理,依然不举行听证。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已经损害了申请人的申辩权和陈述权。

  3、被申请人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中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

  三十三条。

  总之,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们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理应模范的遵守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但我们可悲地看到被申请人为开发商的商业利益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居住权利。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生活、居住权,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申请人: 年月 日

复议的申请书8

  一、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人不符合裁定的法律规定

  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复审一次,如果法院对裁决不满意,可以对所涉案件提出上诉或再审。“民事诉讼法”第六条“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和裁定先行执行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不正当的,作出新裁定或者撤销原裁定。当事人不同意财产保全裁量权的选择性,即申请复议的权利或者异议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颁布后,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选择行使。

  二、局外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外人拒绝接受财产保全决定,并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他们有权申请复议,但他们可以知情或者应当在财产保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诉复议。人民法院对外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复审。

  三、案外人的异议权

  《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时,因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依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财产保全和执行前裁定,由本案的审判法院执行》。法律效力,其执行当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法律效力。民事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范畴,但负责执行的机关是本案的审判法院。总之,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仍然属于执行程序。前条第一、二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不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违反法律规定,不充分。

  以上内容是关于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人拒绝接受裁定时的有关救济。我国对财产保全有相当严格的规定,为了不损害被财产保全人的利益,一般在诉讼开始时就要求财产保全人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因此,并不是说任何人都可以随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保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时,法律是从公平的角度来衡量的。

复议的申请书9

  申请人:缪X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街道。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路认字(20xx)第00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5月12日作出的XX路认字(20xx)第00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1、事故发生现场位于XX一级公路8KM+120M处,道路是南北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机动车道款15米,两侧硬路肩宽3米,机动车道中间设有绿化隔离设施,道路行政等级为省道。XX一级公路是收费公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中间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并且是全封闭,没有岔口,并且事故发生地点有明显的100码的限速标志,申请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条公路就是高等级公路,不可能出现行人与非机动车。事故发生时,能见度是夜间两三百米以上,视线良好,申请人时速控制在60KM/H左右,明显低于100码的速度,也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行驶时关于雨天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的最高时速限制,并行驶在主车道上,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而事故认定书中提到的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地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的讲法是不正确的。

  2、受害者龙XX带着长柄雨伞驾驶无反光装置的自行车,并驾驶到主车道以内,这些都是驾驶在高等级公路上的申请人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以外的情况,根本无法预料,也就是说申请人根本无法预料到这次事故的发生,也正是受害者的上述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或承担次要责任。

  3、按照规定,XX一级公路是汽车行驶的专用车道,明令禁止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以及行人在该路段行驶,不知何原因受害者龙XX竟能驾驶自行车违法进入设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一级公路,并且驶入主车道内,该自行车没有反光装置,并且材料吸光,并且与夜色同色,导致被车辆碰撞,其行为明显故意,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或主要原因,另查明,受害者龙XX的户籍明显造假,有理由相信其行为是“碰瓷”,并且事故认定书中也提到了受害者龙XX驾驶自行车居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因此,受害者龙XX应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关于受害者的户籍问题,申请人向多个机关反映,均未得到重视,并且经办警官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书面咨询函发送到当地派出所,而只是通过简单的电话咨询来确定受害者的户籍为非农,根据XX省公安厅20xx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XX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20xx年8月前,户口簿全部换成打印版,已经废除手写版,户口簿上的“户号”应该是国家统一格式的编号,而受害者家属提供的“户口簿”上的“户号”却是门牌号码。并且,受害者家属提供的两本“户口簿”是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签发的,但笔迹却出自一人之手,最明显的地方有:“X”字的起笔、“X”字的“真”字上半部分,还有“阳”字和“县”字,运笔相同,笔锋相同。我们暂不讨论20xx年的“户口簿”是否真实,但20xx年的“户口簿”明显是伪造的,不符合上述XX省公安厅发布的相关通知,并且申请人已经委托XX省相关部门调查相关线索,以查实本案疑点,供公安部门破案。另外,申请人可以提供XX省XX县XX乡XX村XX的户主为李XX的“户口簿”,据了解,XX省XX县比XX县经济更落后,但XX县的户口簿在20xx年就已经采取打印版,XX县没理由不执行XX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还申请人一个公道,故请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复议的申请书10

  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证金归属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四、结论

  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证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的申请书11

  申 请 人:姓名张xx 性别 男 出生年月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49711xxxxxxxx联系电话 138xxxxxx住址 XXXXX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 刘xx 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名称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xx市xx区政府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府〔20xx〕xx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府〔20xx〕xx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中获悉,该征收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房屋被征收,故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该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前述规划时并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认证……。

  2、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进行充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并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盖章(签名、按手印):xxxxxxxxxx

  年 月 日

复议的申请书12

  申请人:栗玉贵,男,1959年5月29日,汉族。

  韩二女、女,1961年2月4日,汉族。

  住址:山西省繁峙县神堂堡乡口泉村048号

  申 请 事 项

  1.依法撤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神)公交认字第2015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王盘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xx年10月16日作出的“(神)公交认字第2015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20xx年9月26日10时许,王盘珍驾驶的晋HW7786吉利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繁峙县神堂堡乡口泉村往西路段时,在乡村公路单行线的危险路段与由西向东栗玉贵骑乘的王牌电动自行车正面相撞,造成栗玉贵和乘坐人韩二女不同程度重伤,韩二女腿骨骨折自今无人过问。申请人认为王盘珍当时车速太快,在危险路段不鸣笛,不减速,由于王盘珍慌神突然向左猛打方向,紧接着又向右拐,左右摇晃,造成栗玉贵骑乘的电动车无路可走被逼停,同时正面被王盘珍所驾驶的晋HW7786吉利牌小型轿车撞飞出去。当时二人受伤严重,意识不大清醒,下午3点多在砂河二医院,由其受害人子女在繁峙报警。十几天后才由栗玉贵带交警队勘查现场。据此申请人认为由王盘珍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对方为逃避责任在交警队请客吃饭,利用特殊关系不以事实的.认定电动车负同等责任的错误认定。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肇事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合理请求!

此致

  忻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栗玉贵 韩二女

  20xx年10月26日

复议的申请书13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

  一般情况下,说明理由即可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2.11.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主要性质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3.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后,能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后,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申请复议,但如果是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是重新申请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如下:

  1、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2、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4.行政复议机关不准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

  符合规定的都能撤回啊,没有不准许之说。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有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是法律赋予的,既然是申请人自己的权利,申请人自己就享有处置权,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申请人放弃自己的行政复议申请权的一种方式。申请人有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条例也有规定,但限制较为严格。一是须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二是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复议的申请书14

  申 请 人 西安xx有限公司,经营地址 西安市友谊东路x号,企业性质 新加坡独资,电话xx;

  法定代表人 林xx,职务 董事长。

  被申请人 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经营地址 西安市尚德路68号(虚假),实际地址 南关正街泛美大厦xx室,企业性质有限公司,电话 xx;

  法定代表人 杨xx,电话 xx。

  申请人因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20xx)新法执字第xxx号终结执行的裁定。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

  一. 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支付令已经生效。

  1. 债务人已非正常经营。新城法院送达支付令时,因债务人提供的公司地址虚假,按照其注册地址无法送达,从而证明其公司已经非正常经营。

  2. 债务人已着手逃避债务。从工商局调取的债务人新办公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显示,该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为债务人陕西泛美施工程纤维有限公司的股东刘x、刘x,证明其公司股东为转移资金、逃避债务,一起串通进行虚假地址变更。

  3. 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审判员后来在债务人原公司注册办公地(泛美大厦)找见股东刘x,其拒收支付令后被留置送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刘x拒收支付令后也被留置送达。故本案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事实清楚。

  因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既没有在15日内清偿债务,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公司变更情况,(20xx)新民督字第xx号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对其蔑视法律的不负责任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支付令合法生效,执行局应认真予以执行。

  二. 债务人执行中称其名称变更不应影响本案的执行工作。

  首先,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后,没有在有效期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实。对此,债务人理应承担其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公司诉前曾到陕西省工商局档案室调取债务人备案资料,内容显示债务人名称并未变更,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变更为刘x,公司地址由南关正街的泛美大厦变更为尚德路68号。所以我公司已经履行诉前注意义务,所以才确定到新城法院诉讼。

  第三,债务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名称虽然变更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但债务人主体没有变更,清偿债务的还款责任也未更改。且执行中债务人均表示同意还款,执行部门应依法裁定变更本案债务人的名称,这不仅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也符合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立法精神。现执行机构无视债务人予以还款的书面认可,仍简单、草率地决定终结本案执行,无异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有违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的司法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因此,无论是在审判还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称的变更均不影响执行机构对债务人的执行。

  尊敬的法官,本案债务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已采取欺骗手段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xx,经执行法官询问杨xx,其称自己是农民,从未参与债务人经营,也未接管债务人一文一纸,更不知道本案的情况。显然债务人是在蔑视法律有意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净化西安的投资环境,敬请贵院依法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20xx)新法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使债务人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x日

复议的申请书15

  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出生,X族,个体工商户,住xxx省xxx县xxx镇xxx号。

  申请人因不服xxx省xxx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X年XX月XX日,xxx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xx工字第xxx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xxx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xxx县工商局委托x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xxx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xxx省xxx市工商局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