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时间:2021-12-25 09:59:58 保险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保险合同模板集锦六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保险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的保险合同模板集锦六篇

保险合同 篇1

  甲方:永丰县祥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签订以下协议:

  一、 乙方自20xx年6月1日起开始参加养老保险,但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乙方自愿放弃参保后,不得中途要求参保或获取其它补助;

  二、 缴费标准按永丰县社会保险局的规定,当年全县职工工资最低标准28%计算缴费,其中甲方负担20%、乙方负担8%,并由甲方在发放乙方当月工资时扣除85应缴费用。会同甲方的20%统一上缴社保局。

  三、 乙方必须连续在甲方工作12个月以上。否则,辞工时应将甲方20%的`养老保险金全额退回甲方方可办理正常辞工手续。包括结清工资,养老保险手续转出。

  四、 甲方需在乙方满试用期并领导同意转正后,开始参保。即工作满12个月后,乙方要求辞工、调出,甲方应无条件办理相关手续。

  五、 甲方应营造环境,搭建平台,使乙方施展才华、努力工作。

  六、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争当优秀员工、

  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七、 有下列情况,甲方应继续为乙方交纳养老保险金。

  1、 乙方因工受伤《经县级部门认定》治疗,康复期间; 公司决定放假,不发全额工资,只发生活费期间; 因特殊情况并有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

  八、 有下列情况,甲方终止为乙方续缴养老保险金。

  1、 玩忽守职,给公司一次性造成损失金额1000元以上的; 无故旷工、表现不好,受到大记过处分一次以上的; 打架斗殴,违法乱纪,触犯法律,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因本人自愿辞工或被公司开出及除名的。

  九、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各执一份。

  甲方:永丰县祥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乙方:

保险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程开始,直至该旅*程结束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报酬。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生效。

  十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3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

  人身伤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财产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共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保险合同 篇4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兹退还贵公司上述保险合同,并申请终止该保险合同中所有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

  请贵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相应金额予保险合同投保人。若另有其他附加金额也请一并退还。贵公司于收到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次日零时起,所负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投保人声明:本保险合同并无任何转让、抵押的事实;本人未有破产和涉及与本保险合同的诉讼、仲裁事项。

  注:

  一、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勿在空白申请书上签署。签署前,请慎重核对所填写的资料。

  二、 签名须本人亲笔并与本公司存档的`投保单或经本公司认可的签名相符。

  三、 若投保人通讯地址已更改,请按新通讯地址正确填写,否则原通讯地址将被视为无更改或无错误。

  四、 请将保险合同和有效证件复印件连同此申请书一并递交。

  五、 银行账户必须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

  六、 现金直接给付适用于支付金额小于1000元(含)的退费。

  七、 支付金额大于1000元的退费以现金支票形式支付,并且必须由投保人本人持身份证于3日内前往

  银行解款领取现金。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保险合同 篇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拖拉机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为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为10%。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 篇6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 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 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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